湖南常德,男子骑电动带儿子去医院看病,途中和一推自行车的老人擦身而过,老人一个没站稳,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男子好心帮老人把车扶起来,就匆匆带着儿子走了,谁料事后老人家属一口咬定是男子把老人撞倒的,还说男子是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敢不承认就追究他刑事责任,男子没想到自己的好心之举会招来无妄之灾,十分委屈,他花费十几天找寻监控,最后终于自证清白。 9月14号,尹先生心急如焚,他儿子感冒严重,迟迟不好,他骑着电动车带着孩子就匆匆赶往医院。 到了医院附近,他和一位推着自行车的老人与他擦肩而过。尹先生刚骑出几米,就听见身后“哐当”一声,老人连人带车摔倒了。 尹先生下意识停下电动车赶去帮忙。 他先是扶起倒在地上的自行车,正想伸手扶老人时,身后来车了,他怕耽搁后面人的通行,再加上儿子那边急着就医,尹先生就转身匆匆离开现场了。 尹先生万万没想到,他出于善意的一扶,竟将自己卷入一场莫须有的风波里。 这天,他突然接到交警电话,警方说,摔倒老人的家属一口咬定,老人是被他的电动车撞倒的,家属更是扬言要告他肇事逃逸,甚至威胁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索赔医疗费。 我明明是想帮忙啊!尹先生心里堵得慌,听着电话里的指控,他真是百口莫辩。 老人妻子咄咄逼人,说我老头子推的是轻便车,他一米七几的人,如果不是被绊倒的,也不可能把腿摔断! 一顶“肇事逃逸”的大帽子就这样扣下来,不仅如此,家属还捏造说他电动车无证驾驶。 尹先生心里清楚,当时他和老人根本没有任何碰撞,可眼下他必须要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才能不被诬陷。 而眼下唯一能证明的,只有监控了。 接下来的10多天,尹先生虽然因为这件事精神一直很恍惚,但他还是利用一切空闲时间,骑着车在事发路段一寸寸地搜索,任何可能拍到现场的监控他都不放过。 功夫不负苦心人。在一处极不起眼的角落,他终于发现了正对事发地的监控探头。 当交警调取录像反复确认后给出结论,确定了事发时两车没有任何接触,尹先生悬着的心这才重重落下。 铁证如山,9月27号,老人家属面对监控画面哑口无言,终于向尹先生低头致歉,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责任”。 而交警大队也正式通报:经核查,尹先生的电动车与老人自行车未发生碰撞。 10多天顶着“肇事逃逸”罪名四处奔走的日子结束了,尹先生终于能长长舒出一口气。 一次本出于善意的驻足,却换来一场无妄之灾,这真是给他深深上了一课。 有人说,这完全反了,法律规定民事纠纷应该谁诉求谁举证,这里老头说他被人撞了,他有诉求,应该他去证明他确实被这个人撞了,而不是让无辜的人去证明自己无辜! 看到没,诬告不成就一句话结束,如果尹先生没有找到监控证明,这不被讹诈成功了吗?应该对诬告讹人方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民事赔偿以教育警示那些不法分子! 这样的事情不能以道歉而止,应该追诉冤枉人的一方,因为如果找不到监控还原自己的清白,就会被判赔偿或担责。 也有人说,这些不良老人及家属的做法,彻底堵死了其他老人在发生危险时获救的可能性。我以前一直告械自己,看到老人摔倒出事要进行帮助,因为自己可能也可需要帮助的时候。现在则提醒自己,看见倒地老人有多远躲多远,千万别让他讹上自己。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尹先生的遭遇?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尹先生骑电动车与老人擦肩而过时,两车并未发生碰撞,监控视频明确显示老人系自行摔倒。 尹先生既没有故意碰撞行为,也没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比如超速、违规驾驶,所以不满足“过错”条件。 老人家属主张“尹先生扶车行为导致老人摔倒”,但这个说法缺乏事实依据。扶车行为本身属于善意救助,和老人摔倒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家属强行要求尹先生担责,属于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误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老人家属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向警方及声称尹先生“肇事逃逸”“无证驾驶”,并扬言“不承认就走法律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家属行为可能涉嫌诬告陷害。 虽最终因证据不足未对尹先生立案,但家属的行为已超出普通民事纠纷范畴,如果查实存在主观恶意,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红星新闻 2025.9.27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