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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女子有栋四层自建房出租,十多年来租客们都把车停在她家敞开的院子里。万

浙江杭州,一女子有栋四层自建房出租,十多年来租客们都把车停在她家敞开的院子里。万万没想到,社区最近突然在路口装了智能道闸,立牌宣布:所有租客车辆必须办理停车包月,每车每月150元。让女子憋屈的是,连停在她自家院子里的两辆车也要缴费。租客们虽然乖乖交了钱,却悄悄找女子商量:“这停车费能不能从下个月房租里扣?”女子顿时犯了难,停在自己家院子里的车凭什么收费?她找到社区理论,社区回应称:“地铁口车流太大,本村居民都没地方停车了,这是居民代表大会集体决定的。”双方各执一词。 据1818黄金眼9月21日报道,林芳(化名)是萧山区某社区一栋四层自建房的房主,十多年前,她将房屋建造完成后并未自住,而是整体出租给四户长期租客,每户租客租用其中一层,租金为每月1200元/户。 这些租客与林芳关系融洽,租赁关系稳定持续十余年。 房屋附带一个露天庭院,未设置围墙,属于开放式空间,租客中的两辆车长期停放在此庭院内,另外两辆车则停放在社区公共区域,未划设固定车位。 2025年7月,社区居委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实施新的停车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在社区入口设置道闸,对非本村村民的车辆收取停车费; 第二,出租户的车辆包月费用为150元/月/车,按年缴纳为1500元/年/车; 第三,需凭租房协议或暂住证办理缴费手续。 社区工作人员李某(化名)解释,该制度出台的背景是社区紧邻地铁站,外来人口多、车辆密集,道路狭窄,导致本村居民停车困难。 收费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调节停车需求,优化社区停车秩序。 制度实施后,林芳的租客缴纳了停车费,但提出希望从未来租金中抵扣这部分费用。 林芳认为,停放在自家庭院内的两辆车属于私有空间内停车,社区无权收费,而停放在公共区域的两辆车愿意按规定缴费。 林芳向社区提出豁免庭院内车辆费用的请求,但被拒绝。 有人说,城中村停车乱象确实该管!我们小区就因为外来车辆乱停,救护车都进不来。社区收费虽然简单粗暴,但总比没人管强。 那么,从法律角度,林芳的遭遇到底有没有办法救济呢? 1、社区是否有权对私有庭院内的停车行为收费?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林芳自建涉案房产,如庭院土地也属于林芳通过合法审批取得的宅基地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且未纳入社区公共规划面积,则其对该区域享有独立物权,社区未经林芳同意或法律授权,擅自对该区域停车行为收费,涉嫌侵犯其物权中的“使用收益权”。 社区管理的核心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其权限仅限于公共区域,如道路、绿化带等。即便社区主张“车辆进出需经过公共道路”,亦只能对公共路段的管理成本进行分摊,而不能对私有区域内的停车行为直接收费。 可见,在庭院属于林芳个人所有的情况下,社区对林芳庭院内停车收费缺乏法律依据,构成对物权的侵犯。 2、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对涉案区域的停车收费的标准合法性如何? 社区称收费制度经居民代表民主程序通过,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自治的规定,但林芳质疑该程序是否充分保障了非村民产权人的利益。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村民会议可以决定宅基地使用方案、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等事项,但需符合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涉案该决议如将私有庭院纳入收费范围,超出社区公共管理权限,与《民法典》物权保护原则相冲突,属于侵犯合法财产权利的情形。 居民代表会议决议中涉及私有庭院收费的部分可能因违法而无效,林芳可依法请求撤销。 3、涉案决议涉嫌违反比例原则,构成对私有权利的不当干预。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社区为解决停车难问题采取收费措施具有公益性,但应通过划分公共车位、限制外来车辆等方式实现,而非将私有区域纳入收费范围。 林芳庭院内停车未占用公共资源,未阻碍交通或损害他人权益,故社区收费缺乏必要性。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