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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18岁女孩谈了个男友,对他情有独钟,一个多月后意外得知男友已婚且有孩子,她

云南,18岁女孩谈了个男友,对他情有独钟,一个多月后意外得知男友已婚且有孩子,她痛苦不已,跟朋友出去喝酒后,跑到江边哭,随后发信息给男友,表明自己想跳江,没想到,男友不仅不安慰,还恶语刺激。女孩受不了,一跃跳入江中,朋友施救未果,2天后女孩被发现溺亡,家属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2024年9月13日,阿粥打电话给阿力,想约他出来玩,可接电话的不是阿力,是一个女人的声音。 阿粥问她是谁,对方说,她是阿力的老婆,阿粥听完手瞬间就抖了,话都说不出来,她匆匆挂了电话。 原来,2024年8月份,刚刚高中毕业的阿粥和朋友出去玩的时候认识了阿力。 阿力阳光帅气,说话的声音很好听,深深吸引了阿粥,不久后两人走到一起,确定恋爱关系。 情窦初开的阿粥对阿力情有独钟,她把自己所有的爱都给阿力,在她眼里阿力就是她这辈子唯一的男人,将来他们是要结婚的。 虽然阿力由一开始对她很热情慢慢的变得冷淡,但是阿粥对阿力的爱从未改变,她认准了阿力。 可是不久后,阿粥竟然无意中听到朋友说,其实阿力已经结婚有孩子了。 阿粥没法相信这个事实,也不愿意接受这个事实,她希望阿力只属于她一个人的,但她又很害怕阿力真的已经结婚。 那段时间是阿粥最难熬的日子,因为阿力对她越来越冷漠,越来越不耐烦了。 9月13号那天,她打电话给阿力,想找他出来好好谈谈,但是接电话的却不是他本人。 虽然阿粥已经基本确定,那个女人就是阿力的老婆,但没有听到他亲口承认,她不死心。 阿粥挂了电话后不久,又打过去,这一次是阿力接的,阿力一听到是阿粥,他显得有些不耐烦。 阿粥说叫阿力出来玩,阿力不耐烦地说,他没空,阿粥问他刚刚那个女人是谁,阿粥也不隐瞒了,直接说她不是已经跟你说了吗,是我老婆。 阿粥情绪激动,大喊:你骗我。阿力没听她继续说,把电话挂了。 下午,心情低落的阿粥打电话给好友阿落,几个人相约去某农家乐聚餐饮酒。 在喝酒的过程中,阿粥情绪很不对,有几次她跑到吊桥中间放声哭泣,还给阿力发信息表示自己心痛得想跳桥。 但是阿力没有理会她,阿落跑来安慰阿周,让她想开一些,劝阿粥回去继续玩。 晚上8点27分的时候,阿粥情绪又不对了,她给阿力发信息“永远不要见了”之类的话,没想到,阿力不仅不安慰,反而用恶语刺激她。 阿粥崩溃了,悄悄跑到江边,2分钟后她给阿落转了500块钱,然后给她发信息“有缘再见”。 阿落看到信息,赶紧把钱退回给阿粥,然后去找她。 阿落还没走到阿粥身旁,阿粥突然一跃而下,跳入江中。 阿落吓坏了,赶紧喊同饮酒的男性朋友施救,两名男性朋友立马游进江里找,但是他们找了很久都找不到。 直到9月15日那天,阿粥被人发现溺亡在江里。 事后,阿粥家属把阿力和一同饮酒的几个人告上法庭,共同索赔92.7万元,他们认为,阿粥的死跟他们脱不了干系。 法院审理认为,阿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所以在这起事件中,她要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 而男友阿力瞒着已婚事实和阿粥谈恋爱,还在她表达想跳江时用恶语刺激她,所以判阿力承担10%责任,也就是赔偿92771.4元。 而一起喝酒的五个朋友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每人承担1%的责任,赔偿9277.14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阿力存在明显过错:其一,他隐瞒已婚事实与阿粥建立恋爱关系,对阿粥的情感造成欺骗性伤害;其二,在阿粥明确表达自杀倾向时,不仅未予劝阻,反而以刺激性语言加剧其情绪崩溃。这些过错行为与阿粥的溺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依据此条判定阿力承担10%的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阿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她在得知男友已婚的情绪波动中,选择通过过量饮酒来宣泄,且在明确表达自杀倾向后仍实施跳江行为,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因此,法院依据此条认定阿粥需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1168规定,2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虽非共同实施侵权,但涉及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可结合该条精神分析) 一同饮酒的阿落等5人,对阿粥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他们在明知阿粥情绪极度不稳定、多次流露自杀倾向的情况下,未有效阻止其危险行为,也未及时采取充分的救助措施,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此,法院依据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结合该条共同注意义务的精神),判定每人承担1%的赔偿责任。 最后,恋爱需理智辨真伪,生命可贵别因他人的过错轻贱自己,同时人际交往中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莫让悲剧重演。 @猫眼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