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男子的儿子经人介绍订亲,彩礼18.8万,三金3.3万。两个年轻人相处的很好,就准备5.1结婚,酒席也定好了,请柬也发出去了,就在4月,女方父亲突然告知媒人说事不办了。男子一听急了,啥都准备好了咋说不办就不办了?要求见个面聊下,谁知女方父亲根本不见,电话怼他:你做初一别怪我做十五!我不能让女儿去你家遭罪,男子这才知是因这事…… 朱先生的儿子在2023年经人介绍相亲认识一女孩,两人相处了一年多,感情非常稳定。 朱先生就按当地风俗,给两个年轻人订了婚,给女方18.8万彩礼,还买了3.3万的三金,双方父母都很满意。 而后就将他们的婚期提上日程,定于2025年5月1日结婚。 朱家要给儿子结婚,那可是大事,他们提前就筹备,又是酒席预订又是请柬发放,连吹鼓手都早早就定下来了,全家人都忙的不亦乐乎。 就在他们万事俱备,只差新娘子迎娶进门时,朱先生突然接到媒人的信,女方父亲说这事不办了! 这突如其来的消息,把朱家整懵了,这是为什么呢?啥都准备好了,咋说不办就不办了? 朱先生赶紧给女方父亲打电话,问怎么了,希望好好商量下,可对方气哼哼地说:你做初一别怪我做十五!我们没啥商量的! 朱先生一头懵,经媒人打听才知道,原来两年轻人订婚后,他儿子在外租房时,一时钱不凑手,便向女孩借了2万块钱应急,说过段时间就还给他。 女孩二话没说就把彩礼钱转给了他2万,这事就是两人私下决定的,女方父亲知道后,大发雷霆,一气之下把女孩手机没收了,不让她与男孩联系。 女方父亲气得不行,说一天都没吃饭,说18日订婚,20日男孩就从闺女要钱,说是房租到期用钱,快结婚还用女方的钱?我欠你的吗? 女方父亲说,你既然手里没钱办不了事,那就不结了,我不想让闺女受苦,那就等他手里有钱了再结吧! 朱先生说,这事是两个孩子做的事,他们根本不知道!他知道后钱不是给你转过去了吗?这事就过去了,两个孩子很好,不能耽误结婚,咱老俩好好谈谈。 可对方态度强硬,就是不结,朱先生也很生气,说不结可以,那就把彩礼及三金钱退回来,两人就这样杠上了。 最后没办法,朱先生找来记者帮忙,希望帮忙调解。 女方父亲说,等他气消了再解决,女儿还愿意结婚,男方说不要了!这是毁了他闺女,退彩礼门都没有! 朱先生说这是他把事做的太绝,不给他活路了,钱拿走还不结婚,没这么干的! 朱家儿子说,他们感情很好,可两人都半年没联系了,他很无奈。 双方父亲唇枪舌战互不相让,都置那口气。 记者劝他们说,结婚是两个年轻人过日子,感情基础为前提,彩礼是对女方的尊重,不是买卖,不应由家长的意愿左右他们的婚姻。 你们俩置气,等气都消了,两个孩子不联系了,感情淡了,一辈子的幸福也就没了! 后来女孩姑姑联系记者,说哥哥性子直,就因借走点钱想不通,她劝劝气消了,孩子年龄都不小了,两人有感情该结婚得结婚。 在姑姑的沟通下,两位年轻人重新交换了电话号码,建立了联系。 女方父亲打电话说,尊重孩子的意愿,叫他俩来解决。 《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女孩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即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对象和婚姻事宜,包括与谁交往、联系等。 女方父亲没收女孩手机,阻止其与男孩联系,这种行为侵犯了女孩的婚姻自主权以及通信自由等权利。 女方父亲以自己的意愿强行干涉女孩与男孩的正常联系,是不合法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1)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可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朱先生按当地风俗给女方18.8万彩礼以及3.3万的三金。若最终两个年轻人未能结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一)种情形。 朱先生作为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请求女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及三金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女方父亲不让女儿结婚,还不退还彩礼及三金,缺乏合法依据。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女孩与男孩感情很好,只是因男孩向女孩借了2万元彩礼钱应急,女孩父亲就大为震怒,觉得男方不该向女孩要钱,因而以男方家没钱办不了事,女儿去他家受苦为由,干涉他们结婚。 还强行将女孩手机藏起来,半年不让他们联系。而女孩想结婚,他偏不让,说等他家有钱了再说。这种行为是限制女儿婚姻自由,在法律上是违法的! 有人说:男孩订婚2天后就要回去2万,也确实不妥。 有人说,找对象一定要看对方父母的为人! 有人说,感觉姑姑通情达理,女方爸不行! 您觉得男方借彩礼钱过分吗? 信源:小莉帮忙 2025 -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