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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一男子坐地铁上班,途中突然被两名女生怀疑他鞋面装有偷拍摄像头,说那上面

四川成都,一男子坐地铁上班,途中突然被两名女生怀疑他鞋面装有偷拍摄像头,说那上面隐约闪着绿光,这男子叫何先生,是家公司的普通职员,当时手里还拎着没吃完的包子,愣了好几秒才反应过来,赶紧摆手说那就是鞋子自带的装饰扣,可女生根本不信,还让他脱鞋脱袜证明,后来地铁安全员来了,把他架下车在扶梯口单脚靠墙等民警,最后查了没偷拍设备,何先生气不过把女生告了,要公开道歉和 5 万精神赔偿,该事引发持续关注。 何先生后来跟成都本地新闻记者说,那天他穿的是件蓝色休闲夹克,配了双黑色板鞋,早上七点半出门赶地铁,本来想着别迟到扣工资,谁知道坐到春熙路站就出了事。 其中一个穿米色外套的女生先站起来,指着他的鞋说 “你这鞋上有绿光,肯定藏了偷拍的东西”,另一个戴眼镜的女生也跟着说 “我们都看见了,你别想蒙混过去”,何先生低头瞅了半天,说自己眼神也不算差,咋就没看着绿光,一个劲解释那装饰是买鞋时就有的。 可俩女生完全不听他的,周围坐着的乘客也都伸着脖子看,有个阿姨还小声跟旁边人说 “现在坏人都这么隐蔽了吗”,何先生脸都红了,有个大爷还劝他 “小伙子,要不你就脱了鞋让人家看看,说清楚就完了”。 何先生没办法,只好蹲在地上把鞋子袜子都脱了,递给女生检查,女生翻来覆去看了好几分钟,还是说 “这说不定是改装过的,表面看不出来,反正就是有问题”,何先生急得都快出汗了,说自己就是去公司上班,兜里就揣了个手机和工牌。 没一会儿,地铁上穿橙色制服的安全员就跑过来了,听俩女生说了情况后,就拉着何先生的胳膊往车厢外走,何先生想解释,安全员说 “先下去等警察来,在车厢里影响别人”,到了站台的扶梯口,就让他单脚靠着墙站着,旁边还有那俩女生和三个工作人员盯着。 何先生说那时候路过的人都往他这边看,他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大概等了二十分钟,民警就来了,拿着他的鞋子用仪器测了,还拆开装饰扣看了,最后说 “这里面就是普通的塑料,没藏任何设备,就是场误会”。 何先生这才松了口气,赶紧跟民警说 “我被冤枉了这么久,她们得跟我道歉”,结果戴眼镜的女生小声说了句 “对不起”,声音小得跟蚊子叫似的,穿米色外套的女生直接说 “我们也是为了安全,又没做错,凭啥道歉”。 何先生越想越气,当天就找了律师,把这俩女生告到了法院,要求她们在本地报纸上公开道歉,还要赔偿 5 万块钱精神损失费,他跟律师说 “我那天不仅耽误了上班,还被那么多人围观,心里留下阴影了”。 一审法院开庭的时候,法官说那俩女生是因为看到鞋面有闪光才质疑的,是想维护自己和其他乘客的权益,有一定的正当性,而且后来也跟何先生道歉了,还接受了民警的批评教育,至于何先生说的社会评价降低,也没证据证明女生用了侮辱他的话,所以驳回了他的请求。 何先生不服气,马上就上诉了,他在二审法庭上说 “她们那道歉一点诚意都没有,我光请律师就花了 4 万多,这钱总不能让我自己扛吧”,还说当时被安全员架下车的时候,有乘客拿手机拍照,虽然不知道有没有发出去,但他还是觉得丢人。 二审法院又调查了一遍,说纠纷发生后,那俩女生先后跟何先生道了三次歉,最后一次还是在二审法庭上当面说的,只是何先生说 “这道歉太晚了,我不接受”,而且法官查了当天的监控,发现路过扶梯口的人都没停下来围观,也没证据说有人把照片发出去。 法院最后说,俩女生的道歉次数和态度,跟她们给何先生造成的影响差不多,所以还是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何先生听完判决后,跟记者说 “我就是想要个公开的说法,让大家知道我没做错事,现在这样我真的没办法接受”。 据律师解释,《民法典》第 1024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用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别人的名誉权,侮辱是故意用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贬损别人的人格,诽谤是捏造虚假事实丑化别人,而这俩女生是因为看到鞋面有闪光才质疑的,不是捏造事实,也没说侮辱何先生的话,所以不算侵犯名誉权。 还有《民法典》第 990 条提到,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这些,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权益,法官说俩女生的质疑有事实基础,误会消除后也及时道歉了,不是故意要侵害何先生的人格尊严,虽然有过失,但过失和故意侵权不一样。 何先生现在还在跟律师商量要不要继续维权,他说 “我不是在乎那 5 万块钱,就是觉得自己平白无故受了这么大的委屈,连个公开的道歉都得不到,心里实在不舒服”,目前这事还没有新的进展,何先生也没说下一步具体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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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69
用户10xxx69 1
2025-09-14 05:22
要让自以为事的仙女为此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