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租了一家理发店,生意不太好,一年租期也到了,他就跟房东说要退租,要拿回押金2500元,房东却叫来丈夫,房东的丈夫将男子辱骂了一顿,说男子偷水偷电,脑子还有病,男子不服气,就回骂了,结果房东的丈夫扬起手,对着男子就是连扇4耳光,男子便起诉房东,一直告到高院。 回想起退押金被房东丈夫打这件事情,现在石先生唯一的想法就是,他向高院申请再审,并且要房东夫妻登报,进行一个书面的一个道歉,并且还要房东承担相应的费用,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 为了这件事,石先生一直追究下去,他就是不服气,一想起那4耳光,他就无比地憋屈。 当时他租了一家店,他有理发的手艺,虽然店的位置不算很好,但是他深信自己的手艺,只要有人进来理过发,就会有回头客,他租了这家店,投入了全部的精力。 他起早摸黑,一直守在店里,不愿错过一个顾客,每一个进店的顾客,他都非常热情,他认真聆听顾客的需求,然后根据他们的诉求理出理想的发型。 石先生以为,只要自己手艺好,真诚为顾客着想,他的生意,有朝一日肯定是可以红火起来的,他带着这个信念,一直努力着。 可干了一年,进店的顾客实在太少了,就靠几个回头客,有的顾客一个月才来一回,他的生意实在是难以支撑下去。 这样的生意,入不敷出,石先生不敢再维持下去了,他深知一个好的位置,要比差的位置,生意会相差十万八千里,他不想干了,他要重新找一家店,从头开始。 正好,石先生租的这家店的一年租期,也快到了,他也可以退租,拿回那2500元的押金。 他提前联系了房东,他要说出退租的事情,好让房东提前准备继续招租。 可是石先生联系了房东之后,房东竟然跟他说,他们这家店要租满三年,才可以退租的。 石先生听了,感到不可理喻,他们可是签有租房协议的,签的就是一年的租期,现在租期快到了,石先生可以等到租期到的那天再退租,为何押金不能退,他想不通。 这一年的生意本来就不好,这2500元差不多就是他们家一个月的生活费了,房东说不退押金,这说不过去,于是石先生租期到了,坚持要房东退押金。 房东也没有和石先生继续争执下去,而是叫来了丈夫,房东的丈夫比房东还要厉害。 房东的丈夫一来到店里,指着石先生的鼻子就骂,说石先生偷水偷电,还骂石先生脑子是有病的。 石先生无缘无故被骂了一顿,他心里很不舒服,于是他就回骂了。 或许是房东的丈夫根本没有想到,石先生是一条汉子,敢跟他对骂,房东的丈夫恼怒了。 他看着石先生不服气的样子,扬起手来,就在石先生的脸上扇了四巴掌。 石先生没有还手,他知道,只要自己一还手,可能就会成为互殴,到时候自己有理也说不清。 被房东丈夫打了四巴掌之后,石先生躲避了,他不愿和房东夫妻再纠缠下去。 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也咽不下这口恶气,他只是一名租客而已,租期到了,房东就应当退押金,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于是为了给自己讨回一个公道,他起诉了房东夫妇。 一审中,石先生提出自己的诉求,要求房东赔偿停业损失3000元,以及退回押金2500元。 根据押金以及纠纷的问题,由于房东和租客构成合同关系,双方是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的。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由于石先生的租期还没到就要退租,所以石先生的行为还是属于违约行为,因此法院判决,押金和违约金相抵扣,判决房东赔偿石先生的停业损失1000元。 石先生对这个判决当然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石先生属于合法解除合同关系,因此二审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房东应当退还押金2500元,并且赔偿停业损失1000元。 除此之外,石先生还要继续追究下去,石先生被连扇四巴掌,身体受到了损害,房东的行为显然是不对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既然房东的行为是违法的,房东就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除此之外,这件事对石先生的精神造成很大的损害,石先生还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6万元。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石先生还有一个要求,就是要房东夫妇登报道歉。 发生这样的事情,石先生提出的这些要求也是合乎情理的。 那么你对房东丈夫的行为有何看法?素材来自:澎湃新闻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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