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40岁时,怀了二胎,夫妻说好,二胎随母姓,谁知孩子生下,是个儿子,丈夫反悔,非要给儿子改回父姓,还说是他父亲的遗愿,要孙子传承他家皇位,妻子带上孩子,离家出走,男子告到法院,要么离婚,要么改姓,女子不离: 我是家中独生女,40岁生子十分不易,说好的二胎随母姓,他出尔反尔,我不离婚,也不改姓,法院判决亮了!
张女士经人介绍,和李先生相识,俩人相处一年半的时间,水到渠成。
二人喜结连理,成了一对幸福的夫妻,2007年的时候,张女士生下女儿,女儿活泼可爱,随父亲姓。
婚后的生活幸福美满,转眼女儿长大,已经12岁了。
2019的时候,张女士40岁,她再次怀上孩子,夫妻俩十分高兴。
张女士是家中独生女,一直以来,就想生两个孩子,一个随丈夫姓,传承他家的祖业,一个随自己姓,也让父母有了奔头。
李先生连连点头,对妻子的想法他很赞同,两个孩子,一家一个,公平公正。
十月怀 胎,儿子呱呱落地,张女士欣喜不已。
儿子上户口时,按照约定,名字取了母姓,李先生虽然没说什么,但他心里明显的失落。
李先生后悔了,他没料到是个儿子,要知今日,他绝不答应二胎跟妻子姓。
李先生的父亲,更是每天唉声叹气,明明是自己的孙子,偏要跟他姥爷的姓。
不久之后,李先生父亲病重,临走之时,他告诉儿子,一定要给孙子改姓,恢复到他李家的姓氏。
李父认为,哪有生的男丁,随姥爷家姓,让人笑掉大牙,自己家的祖业也无人传承。
虽说老大孙女姓自己家姓,可她长大之后,又要出嫁,将来有了孩子,还是别人家姓。
老父亲越想越觉得难过,无奈自己病重,带着遗憾,离开了人世。
从此以后,李先生开始动了心思,他横挑鼻子竖挑眼,就想要妻子给儿子立刻改姓。
起初时候,张女士并没有介意,说好的事情,不能随意改动。
再说,如果当初不答应二胎随母姓,那对自己来说,也不可能40岁的高龄,再生个孩子。
40岁的年纪,不像当年那样年富力壮,生完孩子,身体就会很快恢复。
她40岁的年纪,高龄生子,很是艰难,才生下儿子,她照顾孩子,夜不能眠,不能休息,熬尽了心血。
好不容易,孩子稍微大些,没想到丈夫反悔,想给儿子改姓,还搬出公公,说是为了完成公公的遗愿。
生孩子时,没人能未卜先知,生男生女,都是随机,一胎生了女儿,跟了李先生家姓,如果一胎是儿子,也会随他家姓。
张女士越想越气,凭啥好事你就想占尽,这生下来儿子了你来争姓,如果生的还是女儿,你争还是不争?
李先生绝不罢休,不停的和妻子争吵不休,随着儿子慢慢长大,李先生的要求越发的急迫。
他拿夫妻感情当做要挟,你不同意改姓,就是破坏我们夫妻感情!
李女士烦不胜烦,带着儿子离家出走,她带着儿子,在外生活,一走好几个月,决不向李先生妥协。
李先生提出要求,要么改姓,要么离婚,张女士不搭理他,我不改姓,婚也不离!
李先生气的火冒三丈,他告到法院,提出要求,如果张女士希望和好,不同意离婚,那就必须给儿子改姓。
张女士认为,她和丈夫结婚近20年夫妻,生了一儿一女,她不认为夫妻之间没有感情。
更何况孩子还小,需要完整的家庭,从孩子角度来讲,她要维护家庭的完整。
再者,生孩子前,丈夫亲口答应,二胎随母亲姓。
如今孩子户口已经登记,丈夫不应出尔反尔,用离婚逼迫她给孩子改姓。
丈夫说他父亲有遗愿,要让孙子改姓,可自己也是家中独生女,自己的父母也想有个孙子。
因此,张女士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给孩子改姓。
《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张女士与李先生在生育二胎前已明确约定二胎随母姓,且孩子出生后实际登记了母姓,符合规定。
父母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姓氏约定,受法律保护。
李先生单方面要求改姓,违背了双方协议,缺乏法律依据。
子女姓氏由父母协商确定,李先生无权单方要求变更。
《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李先生以不改姓则离婚为由提起诉讼,但法院需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双方婚姻持续近20年,育有一女一子,且张女士明确表示不愿离婚,希望维护家庭完整。
李先生仅以姓氏争议作为离婚理由,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不可调和的矛盾,也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
因此,法院认定,李先生离婚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