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酷网

标签: 继父

安徽,一女子3岁时便随母亲到了继父家。继父悉心抚养她,待女子成年后,又风风光光地

安徽,一女子3岁时便随母亲到了继父家。继父悉心抚养她,待女子成年后,又风风光光地

安徽,一女子3岁时便随母亲到了继父家。继父悉心抚养她,待女子成年后,又风风光光地将她嫁出。不久,女子的母亲去世,女子就继续照料继父。可世事难料,继父突然因车祸离世。女子的叔叔见此情形,竟与肇事者勾结签协议,妄图独吞100万元赔偿款,还换掉女子家的锁侵占房产。女子于是找来村委会和记者协调,然而叔叔态度依旧强硬,势要把钱和房据为己有,如何评价此案?8月23日,据小莉帮忙报道,女子王娟(化名)3岁时就跟着母亲改嫁到王家,继父老王(化名)无儿无女,待她如同亲生女儿。从小到大,老王都优先满足她的吃穿用度,供她上学,后来又极为风光地把她嫁出去。母亲去世后,王娟更是时常回娘家,给年迈的老王洗衣做饭、看病抓药,在她心中,老王早已如同亲生父亲。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老王在一个傍晚外出散步时,不幸遭遇车祸去世。王娟悲痛万分,这时,平日里很少往来的叔叔——老王的亲弟弟王某,却主动站出来,忙前忙后地帮忙料理后事。叔叔四处奔走,这让沉浸在悲伤中的王娟心里感到很温暖,觉得终于有个亲人可以依靠了。但她怎么也没想到,在处理赔偿事宜时,叔叔竟然背着她私下跟肇事者签了协议,声称老王“无子女”,把100万赔偿金全部打到了自己的账户。更让她心寒的是,叔叔还砸了继父老宅的门锁,换上自己的锁,彻底将她拒之门外。“我叫了他三十多年‘爸’,怎么就成了无子女?这钱、这房子,都该是我的!”王娟想不通,自己明明是法定第一继承人,叔叔凭什么这么做?可叔叔态度强硬,一见面就骂她:“你跟王家没血缘,不是王家人,一分钱也别想拿!”王娟找村委会调解,村支书看着她长大,拍着胸脯说:“全村人都认你是老王的闺女,你就是第一继承人!”支书多次找王娟叔叔讲道理,劝他不要争,可叔叔梗着脖子说:“这钱我必须得拿!”最后,支书只能给王娟开了一张“父女关系证明”,让她拿着去维权。王娟无奈,只好找记者帮忙,叔叔更加暴躁,要么说“不认识王娟”,要么就吼着“让他们去法院问”,扭头就走,避而不谈。直到镇政府工作人员介入,打通了叔叔的电话,他才松口说“同意见面谈”,却又把责任推给儿子:“我做不了主,都是儿子在管。”还念叨着“哥哥去世,我一分钱得不到,都快精神崩溃了”。而王娟叔叔的儿子则表示,这事只能让王娟走法律程序。不得不说,这一家人实在是太过分了!王娟虽是养女,但多年的养育之恩、日常的悉心照料,早已超越了血缘,形成了实实在在的亲情和法律上的抚养关系。而且,对于叔叔而言,哥哥走后,本应对侄女多加照顾。然而,叔叔却借着处理后事的名义,私下霸占赔偿金、强占老宅,甚至否认王娟的身份,既违背了人情伦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1、王娟名为养女,实际在法律地位上与亲生子女没有差别。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王娟三岁时跟着母亲改嫁到王家,继父老王待她如亲生,且王娟在母亲去世后常回娘家照顾老王,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而且,村委会已开具“父女关系证明”,也能够证明王娟与老王的养父女关系,所以王娟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2、王娟的叔叔私下与肇事者签订协议,将100万赔偿金全部打到自己账户,并强占老王老宅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首先,叔叔作为老王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娟的情况下,叔叔无权继承老王的遗产。其次,死亡赔偿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通常参照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配,王娟作为与老王关系最为密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获得该赔偿金。叔叔的行为侵犯了王娟的合法权益。3、王娟想要通过协调解决问题,本质上还是顾念着亲情,毕竟父母离世后,这世上的亲人已经很少了。但现实情况是,叔叔的行为早已将这份亲情践踏,用“无血缘”“不是王家人”的理由否定她多年的付出和与老王的关系,甚至私吞赔偿金、强占老宅,步步紧逼。这种情况下,协调的前提是双方都有珍惜亲情的诚意,可叔叔从霸占利益到回避沟通,再到把责任推给儿子,显然更看重金钱而非感情。王娟顾念亲情是念旧情、重情义,但一味退让可能只会让对方得寸进尺。如果叔叔仍然执迷不悟,那王娟也不必再迟疑——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是不顾亲情,而是守住自己应得的尊严,也是对继父多年养育之恩的回报。毕竟,真正的亲情从来不是单方面的牺牲,而是相互尊重、坚守底线。对此,你怎么看呢?
安徽界首,女子的父亲吃完饭出去散步,结果被撞,当场失去生命,获得赔偿将近100万

安徽界首,女子的父亲吃完饭出去散步,结果被撞,当场失去生命,获得赔偿将近100万

安徽界首,女子的父亲吃完饭出去散步,结果被撞,当场失去生命,获得赔偿将近100万,可女子的父亲刚离世3个月,她的叔叔就争家产了,拿走了这将近100万的赔偿金,女子为了要回这笔钱,找到了村干部,村干部跟女子的叔叔说,这笔钱他得不到。女子的叔叔却坚定地说:“什么得不到,我非得到不可!”8月23日小莉帮忙报道,王女士在婆家,突然听到父亲离世的消息,她愣在了原地,一时头脑一片空白,不敢相信这是事实。直到她回到娘家,看到父亲离世的事实,她才意识到她没有父亲了,那一刻,她泪流满面,再也控制不了自己内心悲伤的情绪。那一刻她想起了,她和父亲的点点滴滴,父亲就她一个孩子,从小到大都宠爱着她,父亲挣的钱只供她一个孩子读书,所以女子得以读到大学毕业。她出嫁之后,虽然她的母亲早早已经离世了,只剩下父亲一人在家,但她也经常回娘家,因为父亲身体并不好,常常需要王女士操心,陪他去看病,王女士也很孝顺,一直陪伴着父亲。如今父亲只是因为吃了晚饭,出去散个步,就被别人撞到,当场失去生命了,她也就失去父亲了,她真的难以面对父亲离世的事实。王女士好不容易给父亲处理好了后事,她的生活才慢慢回归正常,谁知她和叔叔的遗产之争就开始了。原来王女士的父亲被撞之后,是有赔偿金和殡葬费的,她处理完父亲的后事之后,这些赔偿金由她叔叔来处理。王女士看着这些事都是叔叔在处理,所以她就没有太在意。结果三个月之后她才得知,叔叔领取这笔赔偿金时,替王女士的父亲签了无子女协议,由于王女士的父亲的父母也离世了,所以这一笔补偿金全部打到了她叔叔的账户上。叔叔顺利将这一笔钱据为己有,王女士当然不乐意,这是她父亲留下来的财产,从法定继承顺序来看,王女士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现在叔叔一声不吭,全部拿走了这些钱,这些钱本来就属于王女士的。王女士去找叔叔,要回属于她的钱,结果王女士和丈夫都吃了闭门羹,叔叔根本不认她这个侄女。为何王女士的叔叔,如此明目张胆地要占有这一笔钱呢?原来王女士是她父亲的继女,她三四岁的时候就跟着妈妈来到了继父家,一直到长大出嫁,但是王女士出嫁之后,确实一直有照顾自己的继父。从事实关系来说,村里的人都可以证明王女士确实是在他们村长大的,并且和她的父亲就是父女关系,并且两人关系还很不错,大家认为王女士就是她父亲的女儿。王女士找到了村干部,表示自己和父亲就是父女关系,大家都可以作证,她和父亲并不是继父女这么简单,在他们心里中就是亲父女。村干部也出面帮忙处理此事,他们找到王女士的叔叔,多次劝说,说这一笔钱就是王女士的,是他侄女的,这笔钱王女士的叔叔是得不到的。可令大家惊讶的是,王女士的叔叔对着村干部说:“什么叫得不到,我非得到不可!”看着王女士的叔叔不讲理,无理取闹的样子,村干部也感到很无奈。后来王女士无奈之下找来了调解员,调解员去找王女士叔叔协调这件事,但王女士的叔叔和婶婶都坚决不认王女士,他表示他的这笔钱就已经给子女处理的,让调解员去找他的子女,要不就起诉他。事情似乎越来越复杂了,那么王女士可不可以得到这笔钱呢?首先,虽然王女士的母亲和继父是二婚,但是王女士从三四岁就来到继父身边,两人以父女相称,存在事实的父女关系,那么他们是构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只要他们构成收养关系,王女士的继父对王女士有抚养义务,王女士对继父也有赡养义务,并且双方都履行了这些义务,所以王女士是有继承权的。其次,从继承法定程序来看,王女士就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叔叔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那么理应由王女士来继承这近100万。《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王女士的叔叔只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他无权继承哥哥的遗产,他应当将这一笔钱还给王女士。如果王女士的叔叔不愿意返还这一笔钱,那么这一笔钱就属于王女士叔叔的不当得利,他同样要归还这一笔钱。《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女士的叔叔说,让王女士起诉他,王女士起诉叔叔,同样她叔叔也是要返还这笔钱的。那么你对王女士叔叔的做法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