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一名员工在工伤后,选择提前返回岗位发光发热,并要求同时拿劳动工资和停工留薪工资,用人单位断然拒绝,法院支持。 故事的主人公是陈先生。2022年3月,他在工作中不幸负伤,后被正式认定为工伤。按照程序,他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停工留薪期”,市级委员会给出的认定是:停工留薪期2个月。 作为一个本分的劳动者,陈先生老老实实地休养了2个月。身体稍有好转,他便惦记着工作,主动返回了公司岗位,重新开始为公司创造价值。 然而,事情在此刻发生了转折。此前,陈先生已向更高级别的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了申请。在他返岗后不久,省里的最终鉴定结果下来了:根据其伤情,核定的停工留薪期应为4个月。 这意味着,在他已经返岗工作的那段时间里,他本可以合法地在家中继续带薪休养2个月。 手握省级鉴定书,陈先生向公司提出了一个在旁人看来或许有些“大胆”的要求:除了正常发放他返岗后工作的劳动报酬外,还应补发那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公司的负责人懵了,随即断然拒绝。他们的逻辑简单而直接:你人已经回来上班了,我们也给你发了工资,怎么还能再要一份“没来上班”的钱?天下哪有领“双份工资”的道理?这不合情理。 在公司看来,陈先生提前返岗,就意味着他自动放弃了剩余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对簿公堂。 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理清一个关键概念:“停工留薪期工资”到底是什么? 法庭上,主审法官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其本质。他指出,《工伤保险条例》设立这项制度的初衷,是保障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不提供劳动也能获得与原有工资福利相当的经济补偿,让他们能安心治疗。 因此,这份“工资”,其性质并非我们通常理解的“劳动报酬”,而是一种基于工伤事实而产生的法定社会保险待遇。它的获取前提是“发生了工伤”,而非“提供了劳动”。 对于陈先生而言:在那额外的2个月里,他本可以合法地不参加工作,并心安理得地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他选择提前返岗,为公司提供了额外的劳动,创造了新的价值。 如果因为他的勤勉,反而让他丧失了本应享有的法定工伤待遇,这对他是极不公平的。这会变相“惩罚”那些积极返岗的“好员工”。 对于公司而言:公司并未明确拒绝陈先生返岗,事实上已经接受了他提供的劳动,并从中受益。那么,为这份新的劳动支付报酬,是天经地义的。而支付法定的工伤待遇,是其作为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 综上,鄂州中院审理认为,陈先生的正常劳动收入和他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一个是“对价交换”,一个是“法定补偿”,两者性质不同,应当并行不悖,均应予以保障。法院最终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 法律保护的是权益,而企业奖励的是贡献。法律和情理都指向了同一个答案:他值得这“双份”的回报。大家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分享。记录我的2025 信息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