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两瓶洗手液不到10元,小林被公司先扣绩效、再开除,仲裁驳回补偿诉求,法院一审判决更让人再看才敢信:拿洗手液能被定性为“严重违纪”“侵占公司财物”,这样的处分是否太重?2020年10月10日,小林入职广西玉林某公司担任收费员,一干就是整整四年。谁能想到,平日里看似不起眼的洗手液竟让他陷入维权漩涡。2024年6月,公司发现食堂洗手台的洗手液接连消失。虽然金额不大,但影响到公共使用,引起管理层警觉。调出监控后看到,小林在当月21日和30日,两次拿走该处洗手液,共计两瓶。监控显示后,他并未归还,只留在私车中使用。虽事后归还,公司对他展开谈话,小林拒签“谈话笔录”,并警觉可能面临解雇。事实上当月,他的月度绩效被取消。尽管如此,公司仍多次要求补签,遭到拒绝后,在12月18日正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所谓严重违纪。小林认为,自己只拿了价值不足10元的洗手液用于洗车,虽不当但公司先扣绩效再开除,属重复处罚,无故加重处分。于是他于2025年1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么复职,要么获得3.75万元经济补偿,并领取2.17万元年终绩效及当月2500元工资。但仲裁一审全驳回。他不服,再诉至法院。案件聚焦在几个争议点:首先,价值低至不足10元的洗手液,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关键在于公司制度是否明确、是否经过职工大会审议、是否公开公示,否则认定或存争议。其次,“一事一罚”原则被提及。公司扣除绩效属经济处罚,解聘则是纪律处分。法律明确禁止同一行为被重复处罚。但若公司制度写明“擅自携带公用物品”可同时扣绩效并解除合同,则程序合法,难以认定重复。最后,法院支持公司观点,认为:拿走公用洗手液用于私事,违背忠诚义务与职业道德,也违反公序良俗。《民法典》第8条提及“不违反公序良俗”,讨回洗手液这种行为显然不当。一审判决驳回小林全部诉求。法院认定:公司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处罚轻重得体,并未构成滥用解雇权。然而,如果小林能拿出证据证明制度未公示、处罚程序有瑕疵,他仍存在上诉机会。此案引发争论:有人认为公司做法合理,一旦员工拿了公物用于私事,不论价值大小,均属侵占。若不严肃处理,极易滋生管理混乱,挫伤规章制度权威。也有人觉得,两瓶洗手液顶多值几块钱,初犯给警告会更合适,直接开除过于严苛,扣绩效与解雇连用更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