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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重提上海银行“飞单”案,员工个人行为银行为何被判赔偿39万?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布了一起“飞单”案件典型案例。

金融研究院查证得知,此案系上海银行浦三路支行的前理财经理陆某向八旬老人刘某推荐的良卓资产的私募基金产品暴雷,结果导致刘某巨额亏损。

根据法院的裁判,上海银行浦三路支行应该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近四成的责任,即人民币39万余元。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通过认定银行违反审慎监管职责和管理疏漏与客户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倒逼金融机构强化内控机制,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遏制金融行业“飞单”乱象,增强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

银行理财经理“飞单”致八旬老人亏损

监管部门曾为此开出罚单

金融研究院梳理发现,此案可以追溯到七八年前。

2018年,八旬孤寡老人刘某把房子卖掉后有大量现金在手,这一情况被上海银行浦三路支行员工陆某得知,就推荐刘某购买良卓资产的私募基金产品。

为促成交易,陆某对刘某声称银行有个产品利息要比其他存款高,产品稳定且保本。年已八旬的刘某没有能力分辨自己购买的产品是何种类,购买过程也是在陆某办公室的电脑上,由陆某代为操作的。

然而,2019年良卓资产爆雷,造成刘某亏损超过99万元。刘某这才知晓该私募基金并非银行代销的金融产品,银行仅为该基金的资金托管机构。也就是说,陆某的行为构成“飞单”。

为此,刘某投诉至监管部门。2020年11月,上海银保监局对陆某、上海银行浦三路支行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显示,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间,上海银行浦三路支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陆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池某某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给予警告处分。

此外,此次违法违规的上海银行浦三路支行是上海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的下属支行,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上海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也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监管部门给出的处罚,让刘某更加坚信银行在监管方面存在重大漏洞,需要为此事承担责任。因此刘某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该银行支行赔偿其损失。

对损失承担近四成责任!

银行被判赔偿3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陆某销售案涉基金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支行违反审慎监管职责,存在管理疏漏,为陆某违规销售非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提供了便利,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刘某在此次认购基金前有过多次购买正规银行理财产品的经验,但在本案中却忽视了该私募基金销售中违背常理的情况。经过综合考量,一审法院判处该支行赔偿刘某39万余元。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情况,该支行不服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上诉。该支行认为,银行在管理上没有疏漏,刘某的损失主要是由涉案员工违反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了股权项目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的,与银行没有因果关系。且相关案件的退赔程序还未开始,无法确定刘某的损失,即使银行需要赔付,也应等到相关案件的退赔程序结束后。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首先,该支行在员工监管上存在过错。陆某介绍购买该私募基金的客户规模达到20人左右,客户年龄集中于50-70岁,销售行为发生于银行工作场所与工作时间内,因此银行应对员工行为审慎监管上的过错承担责任。此外,监管部门亦认定银行支行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陆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支行时任行长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其次,根据上述查证事实,陆某销售该私募基金的客户多为老年人,老年人的金融知识储备和风险承受能力普遍较低。陆某该行为发生于银行工作场所与工作时间内,且存在利用工作设备帮助老年客户转账等行为,然而银行却没有尽到更高的注意和提醒义务。因此,陆某的行为具有重大性,该银行支行的过错较重。

刘某的损失与该支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海金融法院明确,银行疏于员工管理,为陆某违规销售提供了便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责任比例上,法院综合考虑过错大小等因素,认定银行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近四成的责任。在银行支行的责任已经确定,且刘某的损失已经产生的情况下,由银行支行先行赔付,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银行对员工负有监管职责

投资者可通过三项举措防“飞单”

如何界定银行员工“飞单”行为?简单来说,“飞单”就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违规销售非所属机构发行或代理的其他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从中获得高额回扣。投资者购买“飞单”一方面是出于高息的诱导,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飞单”多由非正规金融机构发行,产品资质缺乏保障,极易造成投资人财产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法官表示,处理此类案件,首先应判断银行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责任是银行承担侵权责任义务的来源,银行对其员工行为负有审慎监管责任。因此,即便银行员工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若银行疏于对员工的监管,仍可能需要承担对客户的侵权责任。

对于上述案件,法官指出,与在主观过错中强调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同,该案件采用了“客观管理过错”推定规则,在负有客观法律义务的情况下,银行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与提醒义务,因此可以推定银行存在过错,除非银行能证明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自身不存在过错。在过错程度上,该案件采用了过错程度+损害关联性的认定方式,银行疏于管理的过失与客户自身认知局限和疏忽问题,共同构成了客户资金损失原因,既体现出对机构责任的明确认定,也避免过度偏向消费者。

此外,法官强调,应更加注重强化保护老年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监管总局3月发布的《银行业保险业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指出,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老年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符合老年群体需求、易于理解、风险匹配的金融产品,制定更为审慎的销售流程,规范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强化风险提示。

针对“飞单”风险,法官提醒投资者可以从资质核验、交易安全控制、证据留存三方面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在产品资质核验方面,要求销售人员出示银行代销文件。通过“中国理财网”可对银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编码进行查验,每款产品的编码具有唯一性,无编码或编码无效均为违规。此外,银行代销的第三方理财产品应支持在网点公示清单、官网专栏或客服电话中进行查验。

在交易安全控制方面,需要核验资金流向。正规理财产品资金应汇入银行托管账户,若被要求转账至个人或第三方公司账户,极可能是“飞单”。合同必须加盖银行公章并标注“代销”字样,条款模糊或无公章的合同不可签署。

在证据留存方面,强制“双录”流程。银行正规销售需全程录音录像,若员工规避双录,投资者可拒绝交易并向银保监会举报。固定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宣传材料等需备份,必要时可公证作为诉讼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