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女子带客户看房,房东最低要135万,客户只愿意给130万,双方没有谈成。女子表示自己在去跟房东谈,可3天后,房东说房子卖掉了。女子得知买主正是自己带看的客户,不淡定了,说对方跳单,要求对方支付13000元报酬。可客户却说:这套房子很多中介都在推,自己通过其他中介成交的,对方帮自己谈到132万,中介费也只要9000元,不属于跳单,但是自己愿意补偿女子2000元,可她要10000、8000的,自己办不到。女子接下来,还做了很多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
5月6日,龚女士告诉记者,说自己已经做房产中介4、5年了,4月22日,她加上了买家高先生的微信。
高先生说自己想买一套二手房,龚女士根据高先生的需求,于4月27日,带他去看了一套127平,还带了车位的房子,当时房东给出的报价是1426000元。
高先生对这套房子很满意,唯一不满意的地方,就是价格超出了自己的心理预期,他的心理价位是130万元。
为了促成这单交易,龚女士帮高先生跟房东砍价,房东表示最低只能降到135万,双方并没有谈拢。
不过龚女士没有放弃,之后她一直在帮高先生跟房东砍价,原本想着把价格砍到131万元。
可没想到,4月29日突然发生了变故,龚女士在刷朋友圈的时候,看到好几位同行都在发布这套房源的信息。
5月1日,龚女士发信息询问房东考虑的怎么样,可房东却说这套房子已经卖掉了。
龚女士有点不敢相信,又让同事打电话给房东确认,房东说对方付的是全款。龚女士这才恍然大悟,买走房东房子的客户,竟然就是高先生。
龚女士心里委屈极了,她觉得自己前期付出了那么多,带高先生去看房,还一直努力帮他砍价,都谈到这个节骨眼上了,高先生却“跳单”了。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在龚女士看来,既然高先生跳单了,那么应当根据当初的约定,支付房屋总价1个点的佣金给自己,也就是13000多元。
之后,她多次联系高先生和另一家中介沟通支付中介费的事情,可双方并未谈拢,龚女士这才寻求媒体的帮助。
为了弄清楚事情真相,记者电话联系了高先生。
高先生说中介有一个群,每个中介都发了这套房源出来,龚女士虽然带自己看了房子,但是她并没有帮自己把价格谈下来。
另外一个中介发信息给自己,说他可以帮自己去谈,结果4月30日晚上,对方就打电话过来,说谈成了,可以过去签合同了。
这个中介给自己谈下来的价格是132万元,中介费9000元,这比龚女士要求的13000元少了4000。
高先生觉得,所有的中介都知道这套房子,自己是通过正当途径,在不同中介公司获取信息,并成交,并不属于跳单行为。
记者也采访了另一家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他们表示这个房源是从平台看到的,高先生这个客户联系了好几家中介,客户有权利选择任何一个中介购买房子。
至于佣金问题,高先生表示,一开始自己说可以补偿龚女士2000元,因为她也辛苦带看了,可龚女士却说2000元是打发乞丐。
之后,她跑去找另一家房产中介的麻烦,还跑到自己公司去闹,到自己家里也闹了。
黄先生说自己可以最高补偿她4000元,可龚女士却要一万、八千、六千,自己实在没办法达成。
龚女士还恐吓他,要去公司送花圈,要泼他家油漆,自己只能叫中介跟她联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多次发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送花圈到他人公司门口、去他人住处泼油漆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龚女士如果采用这种方式索要报酬,会得不偿失。
龚女士却否认自己跟高先生说过这些,她说自己只是跟中介那边聊了一下,是他们在激怒自己,说她没有办法要回中介费,自己才说去高先生学校合理合规的找他要。
她表示自己现在最终的诉求就是,要求高先生支付5500元中介费给自己,大家平息此事。
龚女士带高先生看的这套房子,并没有跟房东签订独家委托协议,中介提供的信息或服务必须具有独家性或排他性,才能构成“跳单”。
如果房源信息在多个平台多渠道发布,且买卖双方在中介的服务下未能达成交易,最终通过其他中介成交,不构成“跳单”。
也就是说,没有签订独家委托协议的房子,通过其他中介成交不算跳单。
龚女士虽然带高先生看了房子,但是因价格没有谈拢,她没有促成高先生和房东成交,高先生通过其他中介成交,不属于跳单行为,龚女士要求高先生支付报酬的诉求于法无据。
但是考虑到龚女士前期有带看,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双方可以协商,如果高先生愿意补偿龚女士一些费用,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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