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9月26日,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披露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相关信息。
公告显示,永辉超市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67号)。
《警示函》显示,经查,永辉超市于2017年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002697.SZ,简称红旗连锁)股份并成为其持股5%以上股东。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间,永辉超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减持红旗连锁股票1360万股,持股比例由11%下降至10%。永辉超市在持股比例触及5%整数倍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停止交易,直至2025年7月21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永辉超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永辉超市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永辉超市表示,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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