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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敦化,一60岁阿姨收拾好行李准备乘火车去邻市看望妹妹。临行前,她特意将两个老

吉林敦化,一60岁阿姨收拾好行李准备乘火车去邻市看望妹妹。临行前,她特意将两个老式DVD播放器和36张黄 碟塞进背包,这些都是她丈夫去世后,她每晚用来打发时间的“精神寄托”。当她通过敦化火车站安检时,安检员发现她包内异常,包检查时,那些印着LUO露男女封面的光盘赫然在目。警方赶到后,阿姨急忙解释:“这都是我自己看的,一个人住晚上睡不着,就看看这个解闷。”经鉴定,36张光盘全部属于淫 秽物品。结果,阿姨被带走处罚,所有光盘都被依法收缴。   王秀芳(化名)是一名退休多年的工厂职工,独自居住在敦化市老城区,子女常年在外工作,她平日生活简单,最大的消遣是在家看老式DVD影片。   2025年9月的一天,她打算乘坐火车去邻市探望妹妹,随身背着一个旧双肩包,里面装了两个DVD播放器和36张光盘。   这些光盘是她多年前在路边摊购买的,封面贴有男女不 雅画面并印有“午夜剧场”等字样,但王秀芳文化程度不高,对这些字样并未深究,只是觉得“内容刺激一点,能解闷”。   当日上午,王秀芳进入敦化火车站安检通道,安检员在X光机屏幕上发现其包内有多张叠放整齐的光盘,且形状异常,遂要求开包检查。   王秀芳配合打开背包,安检员发现光盘封面内容无法言说,立即通知车站警方。   警方到场后,依法对王秀芳进行询问,并初步认定光盘涉嫌淫 秽内容。   随后,警方将她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在派出所内,王秀芳反复解释:“这些碟都是我自己看的,我一个人住,晚上睡不着就看看电影,没给别人看过。”   警方告知其行为可能涉嫌违法,但她始终认为“自己看不算什么事”。   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36张光盘均被认定为淫 秽物品。   最终,公安机关对王秀芳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并收缴全部光盘。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 当事人王秀芳声称的“仅供自用”的抗辩能否免除其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 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 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 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行为人“以传播为目的”或“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目的作为构成违法的必要条件,这与刑事犯罪中存在显著区别。   治安管理处罚更侧重于对违法行为本身的惩戒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而非仅惩罚具有特定主观恶性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条所禁止的“运输”行为,且对其运输的物品性质有概括性的认识,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内容不雅,即可构成违法。   王秀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光盘封面上明确的不 雅画面和淫 秽字样应有基本的辨识能力,不知法不等于不违法,其未深究的辩解难以成立其完全不知情。   法律条文并未将“自用”列为豁免处罚的法定情形,王秀芳将大量此类物品携带至火车站这类人流量大、性质特殊的公共场所,客观上已经构成了对公共管理秩序的潜在威胁和不良影响,其自用目的无法改变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质。   所以,王秀芳的的自用抗辩不能成立,依法可以对其作出处罚。   2. 在火车站公共场所携带淫 秽物品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制的运输行为?   对于“运输”一词,意指通过携带、邮寄、利用交通工具等方式将物品从一地移往另一地的空间位移行为,其核心在于在公共场所或公共领域内的移动。   火车站是典型的公共场所,是公共交通运输的关键节点,人员密集且流动性极强,法律对此类场所的秩序和安全有更高要求。   王秀芳将黄 碟从其住所携带至火车站,意图通过铁路交通将其运送至另一城市,这一行为使这类物品进入了公共流通领域,即便其最终目的是自用,也已然破坏了管制秩序,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运输行为。   可见,王秀芳在火车站携带此类物品的行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所禁止的运输淫 秽物品行为。   3. 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是否具有适当性?   王秀芳60岁,无前科,态度配合,光盘为旧物,无证据表明其有传播或牟利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两档处罚,一是,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是,一般情节,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具体到本案,公安机关对王秀芳处以3日拘留,适用了“情节较轻”的条款,但没有选择单处罚款处罚。   这可能是考虑到事发地点是在火车站,且数量达到36张,不是小数,罚款无法达到惩戒效果,所以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这是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范畴,并无明显不当。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