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致残
20年后再次起诉索赔
能否获得支持
01
案情回顾
2004年,徐某驾驶货车途经检查站时,由于货物超高超宽,车尾部右上角货物把检查站的栏杆刮倒,倒下的栏杆将站在路外的万某砸伤。
经交警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万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万某的伤情构成一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万某将徐某诉至法院。经一审判决、当事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徐某向万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合计26万余元。
2024年,万某以生效判决判令徐某赔付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已超过20年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损失96万余元。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且经重新鉴定,仍为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在超过给付年限能够继续请求给付的费用范围局限于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三种。
本案中,万某经生效判决已获得20年的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现因万某的生存年限已超过生效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和残疾赔偿的给付年限,故万某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的赔偿项目为法律规定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最终,法院根据万某的身体状况及相关法律规定,酌定支持7年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万某主张的辅助器具费3400元,而对于万某主张的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不属于可以在超过给付年限后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给付的费用。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徐某赔付万某64万余元。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04
法官说法
01
什么是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
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财产性赔偿,以弥补伤残人员的实际生活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但是,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并非是一次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即在5-10年的期限内确定赔偿期限。总之,即使已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如果受害人符合相应条件,仍可以再次主张给付,20年也并不是最长给付年限。
02
达成调解后能否再次主张
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
实践中也有不少是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赔偿义务人可能认为通过调解就相当于涉案事故已经处理完毕,然而部分情况下受害人可能仍然可以要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
03
继续给付需要符合
什么法定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主张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应当同时满足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两个条件,“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是“且”的关系,而非“或”的关系。劳动能力需要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身体情况等判断,例如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医疗依赖;生活来源则需要根据受害人是否还有实际收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