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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男子发现家中数万元现金被盗,带着未婚妻一起到派出所报警。民警发现未婚妻

江苏扬州,男子发现家中数万元现金被盗,带着未婚妻一起到派出所报警。民警发现未婚妻神色紧张,怀疑其存在作案嫌疑,遂准备将其移交至检方。结果没想到,未婚妻火速与男子登记结婚,并获得对方谅解,检方这么处理了。(来源:半岛晨报) 据悉,男子李某与女子刘某经朋友介绍相识,随着感情的升温,两人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举办了订婚仪式,双方父母约定了婚期。 结果没想到,在临近婚期时,李某发现家中数万元现金不翼而飞,于是带着刘某到派出所报案。 民警询问过程中,发现刘某眼神躲闪、神色紧张。在确定刘某为李某未婚妻后,民警怀疑刘某存在盗窃嫌疑。 在民警的耐心引导下,刘某心理防线彻底崩塌,交代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原来,刘某在打扫婚房卫生时,无意中发现了这些现金。当时家里人并没有注意到她,于是心生贪念,将这笔钱带有。 民警另查明,在盗窃两周后,刘某与李某登记结婚。 民警认为,刘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遂将刘某移交至检方提起公诉。 期间,李某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后经过当地人民监督员、社区工作人员等一致评议后,检方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在刘某进行盗窃时,与李某没有登记结婚,并不是法律层面上的夫妻关系。 且刘某主动交代,是自己动了贪心才将钱拿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认定为盗窃罪。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家庭成员间盗窃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仍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财物或赔偿损失,侵权人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刘某能主动交代违法过程,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中,刘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诚心悔过,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即便是被追究责任,也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检方有了不同的看法,最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检方认为,刘某在盗窃行为发生后2周,已经与李某登记结婚,两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且李某表示谅解,刘某的行为应不认定为犯罪。 综上检方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