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是欺诈行为?男子花55万元买了一处房产,然而在两年后,这名男子才知道自己买的这套房子为凶宅,气急败坏的男子找到买主理论,却没有想到买主表示房屋质量没有问题,所以拒绝以欺诈行为撤销购屋合同,最终判卖方构成欺诈应退款。 据极目新闻报道,湖北鄂州,审理了一起纠纷案,买主王先生把卖家刘女士告上法庭,起诉她隐瞒交易内情让自己购买了一套凶宅。 据王先生交代,2023年的时候,王先生被总公司调职到了鄂州工作,因为鄂州离他老家较近,且经济水平也算不错,于是王先生便有了在鄂州买房子的想法。 之后王先生便频频浏览房屋交易网站,几天后,他在网站上看到了一条让他心动的房屋出售信息,那是在鄂州市中心的一套房子,足有80平米,但售价却在55万元。 抱着看一看的态度,王先生拨通了这个房屋出售消息的发布者的电话,对方在接通电话后,表示房屋价格确实为55万元。 当王先生询问这个刘女士,为何市中心80平米的房子如此便宜时,刘女士直接表示,说是卖家急着变现,因此才这么便宜。 可能是相认王先生放心,刘女士表示可以让王先生来自己这里一趟,说她可以带王先生参观一下那套房子。 因为买房子是大事,王先生遂与刘女士定下了碰面的事情,几天后,王先生见到了刘女士,因也看到了那套房子,让王先生满意的是,这套房子还算质量过硬。 这让王先生心动了,当即便和刘女士签订了购房合同。在付了钱以后,王先生便搬进了这套房子里。 哪知在住了两年后,王先生在一次和小区里的人闲聊时,才知道这套房子如此拍便宜的真相:原来不是什么房主急着变现,而是这套房子的房主母亲在房间内自缢而亡了,也就是说这套房子属于凶宅。 这让王先生非常愤怒,他当即找到了刘女士,要求其撤销与自己签订的购房合同,对此刘女士表示这套房屋质量过硬,加上房屋交易合同上有如是告知王先生它是凶宅的信息,因此刘女士坚决不同意撤销购房合同。 于是王先生直接把刘女士告上法庭,而刘女士所说的房屋凶宅信息有在合同写明则是一行非常模糊的解释,这让双方各自认为自己有理,于是走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王先生遭遇的这件事呢?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迫交易。 在本案中,刘女士并没有让王先生知道他所买的这套房子是凶宅,虽然在合同上写了相关信息的告知,但其主观意识上仍存在欺诈王先生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表现,因此这类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买到凶宅后,可以撤销购房合同吗?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撤销或变更。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或撤销的合同,所关联的财产也要一并退还,并且有过错方需要承担对方的利益损失责任。 在本案中,王先生和刘女士的房屋交易,是建立在重大误解上的合同——王先生以为该房屋是房主急于变现才如此低价的,因此这套房屋的所签订的合同应该有权撤销,其所要求的要刘女士退还他买房子的55万现金也是合理诉求。它的法律依据就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相关法律内容。 那么买到凶宅后,能否要求赔偿,赔偿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害人买到凶宅后,有权撤销购房合同,并有权力要求另一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经济损失方面,法律明文规定,在合同失效后,双方应该返还这笔合同对应的款项,如购房款等。如果因购房出现了房贷行为,那么有过错的一方将承担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同时买方还可以要求卖方赔偿间接经济损失,比如装修或拆迁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等。 在本案中,王先生确实已经买到了凶宅,且是在被刘女士欺诈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法院方面支持王先生的起诉,最终判处刘女士退还王先生的一切购房款。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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