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5日,*ST京蓝(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2025年5月30日,*ST京蓝曾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7月8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2018年9月京蓝科技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中科鼎实56.7152%股份,殷晓东等37名股东作出中科鼎实在2018-2020年业绩承诺。2020年6月,中科鼎实承做“苏化1号”项目,为实现业绩承诺,中科鼎实在相关工程未施工情况下,通过虚假投入成本方式确认完工进度,导致京蓝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数据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占当年披露比例
虚增营业收入
16291.03
14.06%
虚增营业成本
9654.67
4.3%
虚增利润总额
6636.37
2.67%(利润总额绝对值)
虚增净利润
5770.75
2.27%(净利润绝对值)
京蓝科技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京蓝科技时任董事长杨仁贵,时任董事、总裁郝鑫,时任财务负责人梁晋未勤勉尽责;时任副总裁殷晓东主导、策划相关工程,未采取补救措施,均为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黑龙江监管局决定:责令京蓝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杨仁贵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殷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郝鑫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梁晋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据*ST京蓝公告,经测算公司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违法违规事项向投资者致歉,并表示将强化内部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也将针对本事项及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