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离异单亲妈妈和女儿相依为命。下午2点,女儿男老师来家访,却突然从背后抱住她,天黑才离开。老师强行3次和她发生性关系。导致她感染HPV,她想寻求公道,但社区和学校却说他构不成强奸。学校对男老师做出的处罚,却让人意想不到。
7月22日,羊城晚报报道一起老师性侵学生家长的事情。
刘女士离异后,和女儿相依为命。
有天,学校老师电话告知她,下午要来家访,刘女士有些犹豫,想着她一个单身女人,让男老师来家访多有不便。
但她转念一想,老师是为了女儿来家访的,如果她拒绝,惹得老师不高兴,以后女儿在学校的日子就没法过。
再说了,老师说下午来,大白天的,他应该不会做什么逾矩之事。
于是,她平复情绪后,尽量以相对热情的声音答应了老师。
当天下午2点,老师如约而来,先是说了点孩子在学校的事情,她陪着笑脸,嘴上说着感激话语。
这次家访的气氛很融洽。之后,老师准备离开,她送他出门。
然而,就在这时,老师却突然回身,一把抱住了她。
刘女士吓坏了。
在那一刻,她内心应该经历了剧烈的挣扎。总之,她屈服于该老师的淫威之下。
那天下午,老师两点来,直到天黑才走。
之后,刘女士发现自己感染HPV,还有一些妇科方面的病,她治疗多时都治不好。
她想寻求公道,于是求助学校和社区。
但社区工作人员和学校却说,刘女士和男老师前后发生了三次关系。从证据方面来说,构不成强奸。
有人对这件事提出质疑:如果真是强奸,刘女士应该在第一次被性侵时就报警,为何三次以后才报警?所以,她是不是有自愿成分?
事情真相有待调查,但为何刘女士在第一次不报警?或许有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报道中没有说明,是之后该老师又来了两次?还是当天下午就性侵了三次?
根据刘女士所说,该老师下午两点来,天黑了才走。
从下午两点到天黑,中间隔着好几个小时。家访最多一个小时就完。剩下那些时间,有疑问。
第二个原因,刘女士不报警,其实可以理解,她是单亲妈妈,无依无靠,她害怕报警后,她自己名声毁掉,该老师会对她女儿不利。女儿以后在学校无法面对其他人。
有人说,报警后该老师就会被抓,他能怎么对孩子不利?
报警后有两个结果,要么该老师被抓,要么他继续在学校教学。但刘女士和她女儿,则可能会面临很多风言风语和难堪。
孩子有可能被孤立,被指指点点,造成心理阴影。
第三个原因,该老师对她说了很多威胁的话,她害怕会遭遇报复。
总之,一个离异单亲妈妈和一个学校老师,他们之间,存在权力上的不对等。
如果刘女士女儿不在这个老师班上,或许她会大胆反抗。但做妈的为了女儿受制于人,在心理学上,也说得通。
所以,可能处于种种原因,导致刘女士不敢报警。
因此,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推测她是自愿的,有可能对刘女士造成二次伤害。
当然,事情真相到底如何,要看警方调查后的结果。
《刑法》第236条规定: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一般情况下,强奸罪的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强行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如果刘女士想指控该老师强奸,就要拿出相应证据。
因为刘女士没有及时报警,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她被该老师性侵。没有证据,就不能定罪。
虽然刘女士没有直接证据,但她可以拿着病历,要求该老师给予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证据,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来判案。刘女士如果起诉,胜诉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目前,该老师已经赔偿给刘女士20多万,且已被学校降职。
男老师赔偿20多万,相当于刘女士已经获得赔偿。
那学校对该老师降职,处理结果是否过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处分,而涉嫌犯罪尚未作出司法判决的,应暂停其职责。
本案中,学校在警方未立案情况下自行处理,虽有一定依据,但考虑到行为性质的严重性,更适当的做法应是暂停涉事教师职务,配合警方调查,而非降级了事。
这种处理方式可能导致有性侵倾向的教师继续留在教育岗位,对校园安全构成隐患。
对此,有人说:
从处理结果看肯定不是强奸,男子主动,女子为了孩子半依半就了,哪承想竟感染HPV,为了无底治疗费就告男子强奸了,所以法院从违反师德这方面处罚了20万和降级处理。
也有人说:不管是否构成強奸,凡有艾滋病的人,与异性发生性关系,都应治罪。你隐满致命传染病,不仅伤害了发生性关系的人,更是对社会造成危害,必须从严从重,依法惩治。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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