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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深圳发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新规适度降低保障房配建比例

6月1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官网发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15条内容,将于6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优先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

《规定》适用对象为深圳市市域范围内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定》施行之日起,规划未审批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规划已审批通过但尚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规定》明确,落实国家对于保障性住房的要求,优先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一是城市更新单元优先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折算成独立成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建设。二是不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已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实施过程中与商品住房一并建设,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

合理控制公共利益负担

合理控制城市更新单元公共利益负担,是《规定》一大亮点。《规定》要求,在《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明确的基准配建比例基础上,适度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

据了解,深圳一、二、三类地区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基准比例分别为20%、18%、15%。《规定》明确: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时,在配建基准比例的基础上,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增15%。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4%。移交保障性住房时,配建比例在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基础上核减。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3%;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5%。

商品房预售应同步告知配建保障房信息

《规定》要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其他类型用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法移交用地的,与所在宗地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或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应当与商品住房一并核算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应满足规划合理性,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令人关注的是,《规定》要求城市更新单元建设的商品住房预售时,实施主体应当同步告知购房者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简化配建比例计算规则,并优化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空间引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对空间范围图进行了修订。

明确已批规划的出售型保障房转换规则

明确已批规划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转换规则,是《规定》又一亮点。《规定》明确,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规定》还明确了优化“工改保”项目的配建规则。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城市更新单元总建筑面积45%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折算确定用地面积,交由实施主体开发建设,其余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

上述新规的发布实施,将对深圳城市更新带来哪些影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相关人士表示,《规定》是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的重要举措,是规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重要依据,有利于推动一批存量城市更新单元加快实施,促进城市更新渠道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

(深圳特区报记者窦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