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隔五年,国务院金融机构再次调整,金融监管格局将从“一行两会”变成“一行一局一会”的新格局,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证监会。
3月7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在金融领域的相关改革有:
1
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原来银保监会既监管银行,也监管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监管的难度大,同时也可能导致监管分散,难以形成有效监管。而新组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则是将银行、保险、金控等金融机构的监管整合在一起,更加便于协同监管。
2
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此次改革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剥离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部分管理职能,二是强化中央金融派出机构监管责任,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效率,有助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
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
企业债发行审核权划入证监会,意味着长期以来债券发行分管局面或将结束。这将利于统一信用债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债券发行效率,推动债券融资规模提升。
4
统筹推进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
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相关职能上收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对边境或外贸结售汇业务量大的地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派出机构方式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职能。
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剥离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职责,完善分支机构改革,有助于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
5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按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管理规定,将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市场经营类机构剥离,相关国有金融资产划入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由其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旨在解决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分散、授权不清、权责不明等问题。
6
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统一规范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均使用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统一规范管理,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标准。
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机构层级和权威性以及人员积极性将得到提升。

此次改革金融方面的调整,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和风险防控。银保监会取消,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也是为了解决监管“分散”等问题。
为满足新时期金融业发展的变化和需要,金融监管机构也在持续地进行着调整。而由“分业”向“一体化”的转变,也是应对目前我国金融风险问题更有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