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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网店盗图卖货?侵权!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李春段晨曦通讯员杨俊英

流量经济时代,网店商家为了全方位、立体地展示商品,纷纷聘请模特来演绎产品的风采。然而,有些商家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宣传商品,是否构成侵权?又该如何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系服装行业形象拍摄模特,为各大电商平台合作店铺提供产品代言。经市场调查及客户的投诉反馈发现,被告张某(某欣服饰经营注册主体)、某屋贸易有限公司及某姆服饰有限公司网店所销售的服装产品链接中,擅自使用原告本人照片,用作宣传图销售衣服,且与原告合作的店铺相比售价较低、销量巨大。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及原告合作店铺的商业利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将三被告诉至唐河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唐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三被告均未经原告赵某许可,使用赵某的肖像图片用以宣传经营服饰商品,并取得销售利益。三被告对此具有主观过错,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案涉店铺使用原告肖像的数量、产品销售价格、产品销售量等因素,唐河县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屋贸易有限公司及某姆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赵某肖像权的行为,删除使用赵某肖像照片的侵权链接,分别赔偿原告赵某13.5万元、2万元、1.8万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