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和朋友花费1346元去吃了顿日料自助,点了28片三文鱼腩刺身,最后剩了10片没吃,于是就藏在蟹壳和虾壳下面,结果被收餐的服务员发现了,认为女子浪费食物,还故意隐藏,性质比较恶劣,要求女子照价赔偿。可女子却以店里没有提示浪费要罚款,以及三文鱼不好吃为由,拒绝赔偿。之后,店家将女子浪费食物的事曝光在网上,而女子认为此举侵犯了她的隐私,所以要求店家公开道歉。 据重庆晨报9月10日报道,女子小吴和朋友是晚上6点53分进入这家日料自助餐厅用餐的。按照规定,自助餐用餐最多2个小时。 小吴的朋友在8点左右就提前离席了,可小吴继续在吃,一直吃到了晚上10点半左右。好在当晚的人不多,所以自助餐厅的工作人员也没计较。 在用餐期间,小吴的点餐量极大,光新西兰鳌虾就点了83只,海胆更是点了450片。 工作人员都感到惊讶:这女孩也太能吃了。期间,工作人员过来提醒小吴不要浪费,否则会按照菜单上的价格进行赔偿的,小吴当时也答应了。 然而,在小吴吃完准备离开时,一名工作人员过来翻开了小吴餐桌上的一堆蟹壳,从中找出了10片三文鱼鱼腩。按照店里的售价,一片三文鱼就要10元。 工作人员认为,吃多少就该拿多少,这吃不完就故意藏在蟹壳下面,想要逃避责罚,就是不对的,属于恶意浪费粮食,所以要求小吴照价赔偿。 小吴认为是这几款三文鱼鱼腩太瘦了口感不好才没吃的,是自助餐厅的菜品质量有问题,即便丢了也不能怪自己头上。 在与工作人员沟通无果后,小吴去找来了店长。经过一番唇舌之争,得知那名翻找剩余三文鱼的是一名暑假实习生,店长表示该实习生没什么过错,同时表示这次就不处罚小吴了,只是希望小吴今后不要再浪费了。 万万没想到,小吴竟坐在店里哭了起来,感觉受到了极大的委屈。店长当时头都大了,没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只能向小吴多次道歉,甚至让检查出三文鱼片的工作人员也来道歉。 事后,店长将此事发到了网上,主要是提醒大家吃自助餐不要浪费。而且小吴却认为店长侵犯了她的隐私,要求店长公开道歉。 吃自助餐不能浪费这已经是行业内的共识了,并不会因为店里没有张贴禁止浪费的标志,就代表可以随便浪费食物。 《反食品浪费法》第7条第5项规定,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第28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由此可见,提醒不要浪费食物并不局限于必须在店内张贴告示,工作人员也可以口头进行提醒。 因此,小吴以自助餐厅没有张贴禁止浪费的公告,就认定工作人员没有提醒,这个理由不够充分。 自助餐厅可以提供监控视频,来证明工作人员已经尽到了提醒不要浪费的义务。 既然小吴已经出现了浪费行为,且工作人员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那对于小吴的浪费行为应当予以一定的处罚。 不过,具体如何处罚需要看工作人员是否明确告知。 一般自助餐厅要求浪费的食物超过100克的就要扣除押金,且有明确的提示,而涉事自助餐厅是要求按照每片三文鱼的价格赔偿,但没有明确提示。 因此,自助餐厅并没有尽到详细的告知义务,所以这里要求小吴赔偿10片三文鱼的钱,底气是没有那么足的。 不过,店长已经同意了免除罚款了,这个虽然是口头的,但也具有法律效力。 那店长曝光浪费一事,是否侵犯小吴的隐私呢?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 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被侵害人有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但店长只公布的小吴的点餐记录,以及桌面上的食物残渣,这些并不涉及到小吴的隐私问题,店长也没有指名道姓。 因此,小吴以店长侵犯其隐私为由,要求店长公开道歉,并没有事实依据。而且店长已经给小吴道过歉了,这公开道歉也没有了必要。 最后,无论吃什么价位的自助餐,都应当注意不能浪费食物,这不仅是个人的道德提醒,同时也是法律的规定。如果说食材有问题,那可以选择告知工作人员,也可以选择投诉,但浪费食物一定是可耻的。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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