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市,快递公司弄丢李某价值8790元的首饰,只愿赔偿3000元,李某不同意,要求对方全额赔偿。对方认为李某没购买保价服务,不能全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李某把对方诉至法院,还追加对方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7000元。法院明确双方的责任后,作出最终判决。 经过与店铺客服人员的沟通,对方为李某展示了该项链相关检验和鉴定报告,并表示所有手续会随商品一起发给顾客,收到不满意可以无理由退货。李某不再犹豫,立刻下单购买了这款翡翠项链。 过了两天,货邮到了,李某签收后迫不及待的打开了包装盒,当看到项链的那一刻,心凉了半截,她又拿起来仔细看了看,这简直和商家店铺展示的图片完全不是一回事,项链制作粗糙,翡翠质地很差,还带有瑕疵。这让李某感到太失望了。 他找到客服,要求对方解释,对方只是表示,图片的拍摄效果本来就会和事物有区别,这属于正常现象,不满意可以退货退款,运费可以由商家支付。大失所望的李某也只能选择退货。 李某在平台联系了一家快递站,选择让工作人员上门取货,很快,揽件员赵先生上门把商品取走了。 可是过了好多天,也不见退款打回自己的账户,李某又联系了商家的客服,客服查询后告诉李某,自己并没有收到退回来的商品,而且李女士购买商品的钱款是打到平台上的,自己收到货,平台会自动给李某退款的。 李某感觉这么多天商家没收东西,应该是物流出了问题,她开始查看物流信息,这一看可让她非常意外,显示快递在运输途中丢失了。 李某拿着相关信息找到快递站,要求对方照价赔偿,对方则表示最多只能赔给李某3000元。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的分歧太大,于是李某去法院提起了诉讼。 李某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丢失的翡翠项链的价值8790元,和对方把商品丢失后的不作为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失费7000元,共计15790元。 对方则辩称,李某购买自己的托运服务时,只是支付了普通快递运费,没有主动告知揽件员其商品的的价值,也没有购买与商品价值等同的保价服务,不同意按李某提出的价格赔偿。 还指出,商品丢失后自己一直在与李某协商,愿意承担商品损失的一部分, 并没有不作为,只是对赔偿金额,还未与李某达成一致意见。 商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关于各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1、对于购买保价服务的商品丢失的赔偿情况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李某在把项链交给揽件员的时候,按照商品的价值购买保价服务的话,快递公司就会按照保价规则赔偿李某的损失。 事实是李某没有购买保价服务,这也是她与快递公司对于赔偿金额发生的纠纷的主要原因。 2、对于没有购买保价服务的商品丢失的赔偿情况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未保价的快件丢失,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在《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的项链在交付给对方揽件员后,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构成违约责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在交付项链的时候,没有告诉揽件员货品的价值,没有购买保价服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样对损失承担责任。 3、李某托运的项链价格应该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丢失的项链的价格应以商家收到货物后,退还给李某的金额计算,价格为8790元。 最终审理后,判令快递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某损失6153元,李某自行承担剩余损失的30%。 关于李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7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则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这一事件,您还有哪些看法,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