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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所超万人的民办高校,在开学前夕,由于背后投资公司卷入巨额债务纠纷,学校账

大连,一所超万人的民办高校,在开学前夕,由于背后投资公司卷入巨额债务纠纷,学校账户被法院悄然冻结,直接导致全体教职工七月工资无法发放。而老师们面临生计难题,在校生与新录取的学子们则对前途深感迷茫。校方承认危机,承诺补贴,并强调政府不会坐视学校停摆。   据深圳新闻网8月23日报道,2025年8月5日,一则名为《致全体教职员工一封信》的内部信在教师微信群中悄然流传,落款是学校工会委员会。   信中反映,在没有收到任何法院文书的情况下,学校各类相关账户被法院冻结,致使7月工资未能如期发放。   教师们的第一反应是难以置信:“账户被冻结?”“全员停发工资?”   这是一所拥有近1.2万名学生的本科院校,教师们在此辛勤耕耘,从未遇到过如此情况。   这意味着,教师们将陷入焦虑,房贷、车贷、孩子的学费、日常的开销……原本规律的生活节奏瞬间被打破,巨大的不确定性让每一位靠工资生活的教职工感到焦虑。   学校的公众号在8月17日还喜气洋洋地公布了招生捷报,录取了2900多名新生,而有的宿舍楼也在暑假期间翻修一新,一切都显得生机勃勃。   与此同时,有学生也在网上看到了相关帖子,纷纷担忧了起来,这突如其来的“停薪”传闻让他和同学们懵了:“学校是不是要停摆了?我们的学业会受影响吗?”   这背后,学校及其法人以及关联的投资公司深陷债务泥潭,学校自身当前被执行总额超过2.3亿元,而历史被执行总金额竟高达35亿元之巨,法人也因此被法院多次下达限制消费令。   8月23日,当记者以家长身份求证时,学校院办工作人员的回应显得有些苍白无力,一方面承认了信件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又强调“问题正在解决”、“主管单位不会让学校停摆”。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法院直接冻结学校账户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可见,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属于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常规措施。只要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并依法定程序icon作出裁定,其冻结行为本身是合法的。   而学校的教育设施设备和其他学校财产并不属于禁止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既然没有禁止查封、强制执行学校的教育设施和财产,那么法院查封和强制执行学校财产是没有问题的。   报道中提到“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这可能是因为法院将文书直接送达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部门,校方称“未收到”可能存在认知偏差或内部沟通问题,当然不排除是法院遗漏送达的可能。   但是,实务中,学校的资产即便是冻结了,法院在后续处置过程中也相对谨慎,会考虑到学校公益性的特殊属性,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2、学校的办学主体资格与其投资公司的债务责任边界在哪里?   《民法典》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据此,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其债务应由学校以其自身财产清偿,而其背后的投资公司亦属于独立法人,原则上也是自担债务。   但是,本案中,债权人之所以能申请执行学校的财产,不排除是因为在之前的金融借款、担保合同中,学校以其自身资产为投资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或者二者存在严重的财产混同。   如果投资公司存在滥用学校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则债权人可申请突破法人独立性,即“刺破公司面纱”,要求投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应如何保护?   一方面,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当受到保护。   《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学校因债务问题导致无法正常开展教学活动,学生有权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其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教学秩序,必要时,可由主管部门协调接管或安排学生分流。   另一方面,学生及家长缴纳的学费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学生缴纳学费是为了购买教育服务,如果学校停办无法提供服务,构成根本违约,学生有权要求退还剩余学年的学费。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