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9岁男孩外出打工,坐了一辆车,他和司机谈好的价钱是100元车费,结果下车的时候,太过于匆忙,付了1010元,他本来就没什么钱,家庭又困难,他意识到付错钱了,他马上联系司机,结果司机却不退钱,他想不通,没过几日,他喝农药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他哥哥就联系司机,却联系不上。 7月22日九派新闻报道,一个内向的19岁男孩,上了一辆车,一上车,他就小声地跟司机说了目的地。 他出门之前,父母曾经叮嘱过他,出门在外要省点花,买东西,坐车,能够讲价就讲价,千万别乱花钱。 他回想起父母的叮嘱,于是就小声地和司机讨价还价。他问道:“到浦东新区,100元行不行?” 司机愣了一下,竟然有乘客跟他讨价还价,他考虑了一下,还是同意了。 男孩很高兴,这下可以省下一点车费了,他这次出门打工,带的钱确实不是很多,他得悠着点花。 很快司机把他带到了目的地,男孩一看目的地到了,就有些慌张了,这人生地不熟的,他下车还得好好适应。 下车前他就赶紧支付那100元车费,付完钱他才下车。 可他一下车,看着街上的车水马龙,看着满街的繁华,他有点迷茫,却在迷茫中想起了什么事。 他仔细想了一下,才发现刚才自己付钱不对劲,他赶紧查看了付款记录,结果显示自己付了1010元。 他付钱付错了,车费多付了910元,看到这笔数字,他好心痛啊! 他的眼前浮现了患病的父亲,不能工作,还要经常吃药,单单父亲的医药费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他虽然是家中的老小,可是哥哥也还没有挣钱,家中就剩母亲一个人做小工挣钱,支撑着家庭的开支。 现在他无缘无故就丢了这910元,要是让家中的父母知道,他们肯定会心疼坏了。 而男孩也特别需要这一笔钱,他对上海这个地方,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需要钱打点自己的吃喝住行,每一步都是要花钱的。 想到这里他更着急了,他只想赶紧要回到910元,他赶紧联系司机,可他不管怎么努力,他都无法让司机返还那一笔钱。 910元,对于刚出社会的19岁的男孩来说,这笔钱太多了,这笔钱可能都足以支撑他,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 可现在没有这笔钱,他不知道自己哪一天,会因为没钱流落街头,更让他心里难受的是,明明这一笔钱司机是应该返还给他的,可司机却不返还给他。 因为这件事情,他好几天茶饭不思,晚上躺在床上,他辗转反复,眼睛都无法合上,心痛已经占据了他的内心。 他不知道把自己的痛苦告诉谁,他不能告诉父母,父母会担心他,他不能告诉其他家人,其他家人也会担忧他,他只能默默地承受着。 可他毕竟只是一个19岁的男孩,当他联系司机,司机却不回复,司机沉默的态度让他更加痛苦,司机的沉默也成了压垮他的最后一根稻草。 他痛苦了几天,最终还是想不开,他拿来一瓶农药喝下去,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当他的哥哥联系他,联系不上时,才意识到他的弟弟出事了,当哥哥找到弟弟,才知道弟弟已经喝农药失去了生命,同时他也是这时候,知道弟弟为何要结束自己的生命。 他实在想不到自己的弟弟会那么傻,因为那910元没有要回来,然后结束自己的年轻生命。 他虽然知道自己的弟弟很内向,但没想到会内向到这个程度。如今弟弟离世了,他的爸爸妈妈整天以泪洗脸,整个家庭都陷入痛苦中。 男孩的哥哥也尝试联系那位司机,但也联系不上司机,他们起诉司机,希望司机能够返还那一笔钱。 但男孩的哥哥更希望司机能够出来道歉,就算他们一家人能拿回那910元,他的弟弟也回不来了。 19岁男孩,仅仅因为拿不回910元,就结束自己的生命,这实在令人惋惜。 那么该如何看待男孩遇到的这件事情呢? 首先,男孩因为过于匆忙和不小心,付错了车费,他本身是有一定过错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男孩有过错,司机发现乘客付多了车费,他还是应当归还的。 其次,司机不愿意归还这910元,那这910元是司机的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因为司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得到这910元,那么他就应当把910元返还回去。 除此之外,现在男孩因为这件事已经失去了生命,那么他的离世和司机是有因果关系的,家属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男孩才19岁,这么年轻就结束了自己的生命,给父母带来很大的打击,这件事和司机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司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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