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少女发生关系,法院这样判!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人蔡某通过QQ与被害人黄某相识,黄某在聊天中告诉蔡某,她是一名在读初一的学生,年仅13岁。然而,蔡某并未因此停止与黄某的交往,反而与她相约见面。
当晚,蔡某驾驶电动车来到湛江市霞山区某地接黄某,两人随后前往金沙湾等地聊天。在交谈过程中,蔡某进一步确认了黄某的年龄。尽管知道黄某是未成年人,蔡某仍然没有停止他的不当行为。
凌晨,蔡某买了几罐啤酒,带着黄某回到自己家中。两人在蔡某的卧室里喝酒、聊天,随后发生了性关系。黄某虽然本意不愿意,但没有反抗。
当日18时许,黄某的家属得知此事后,通过QQ与蔡某约在某学校附近见面。见面后,黄某的家属控制住蔡某并报警。蔡某在现场表示不会逃跑,黄某的家属解除了对他的控制,蔡某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经鉴定,现场卧室床上提取的纸巾、黄某的阴拭棉签检出人精,检出混合STR分型,不排除来自蔡某的血样所属个体的可能。此外,病历资料显示,黄某的处女膜缘可见间断锯齿状裂口,未达基底处。
在庭审过程中,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蔡某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蔡某在被害人家属报警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蔡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蔡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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