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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对夫妇永远失去了2岁儿子。在抚州健强第五医院,首诊医生未检查孩子腹股沟区

深圳,一对夫妇永远失去了2岁儿子。在抚州健强第五医院,首诊医生未检查孩子腹股沟区,致嵌顿疝漏诊,提出专家会诊需付5000元现金,延误救治。在孩子呕吐12小时后,院方未派救护车即让家属自驾转院,途中孩子心脏骤停死亡。司法鉴定揭露残忍真相:及时手术存活率或达95%,但院方过错占比75%!经过审理,法院这样判决。与此同时,卫健委勒令两医生停职半年。更罕见的是,首诊医生韩某现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据极目新闻报道,2024年2月,陆某(化名)夫妇携2岁半儿子小宇(化名)从深圳返回江西抚州过年。   2月16日,小宇呕吐伴腹胀,就诊于抚州某三甲医院,诊断为胃肠型感冒。   次日凌晨3时,小宇呕吐物带血丝,被紧急送往抚州健强第五医院。首诊韩医生初步诊断为“肠梗阻、急性胃肠炎”并收治入院,采取禁食、抗感染等保守治疗。   韩医生查房时(2月17日8:50),家属反映小宇持续呕吐、腹胀,韩某称“药效未到,属正常”。   病历显示院方未进行详细腹股沟检查,漏诊嵌顿性腹股沟斜疝。   韩某提出需儿科专家罗某会诊,但要求支付5000元现金会诊费,因支付方式争议未实施。   当日13时,小宇疼痛加剧、咬破嘴唇,因春节假期人手不足,护士长未能找到值班医生。   14时许,另一医生查看后建议立即转院至江西省儿童医院,但未安排救护车转运,家属自驾前往。   途中距目的地10分钟时,小宇昏迷、心脏骤停,家属实施心肺复苏无效;16:20抵达后抢救无效,17:51宣告死亡。   经医院诊断,推断死因系嵌顿性腹股沟斜疝引发肠梗阻→感染性休克→多器官衰竭。   2025年6月,陆某持医疗事故鉴定书报警,首诊医生韩某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拘。   同年6月17日,家属称检方已批捕韩某。   之后,韩某、罗某被抚州临川区卫健委处以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   在此之前,陆某夫妇也早已启动诉讼维权。   事件爆出后,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说,看完脊背发凉!首诊医生连腹股沟都没检查就敢按肠胃炎治,这根本不是水平问题而是重大医疗事故!更痛恨的是索要5000现金会诊费耽误抢救时间,卫健委只停职半年处罚太轻,支持追究刑事责任!   也有网友说,作为儿科医生必须说句公道话:嵌顿疝漏诊确实不该,但春节值班医生可能连续工作超24小时。医院拒收转账会诊费是制度漏洞,但让家属自驾转院绝对是致命错误——再缺人手也该派救护车配急救设备!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抚州健强第五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221条,医务人员应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本案中,患儿小宇以“呕吐带血丝”就诊,首诊医生韩某已怀疑肠梗阻,摄片证实,却未执行腹股沟区体格检查。   在医学共识中,儿童肠梗阻中15%-30%由腹股沟嵌顿疝引起,此为必须排查的急症。   同时,韩某提出需专家会诊却附加“5000元现金”条件,涉嫌违反《医师法》第31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之规定。   更关键的是,该要求延误了急症处理黄金时间:从凌晨3时就诊至中午恶化,长达9小时未明确病因,构成重大过失。   因此,抚州健强第五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2、医院的过错与小宇死亡的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如何认定?   经鉴定,鉴定机构认定医院的过错参与度75%,核心依据是,嵌顿疝手术窗口期,医学研究显示,嵌顿疝12小时内手术存活率>95%,而小宇从首次呕吐至死亡超36小时。   且肠梗阻保守治疗仅适用于不完全性梗阻,嵌顿疝必须手术解除机械压迫。院方错误选择抗感染补液,加速感染性休克进程。   法院并未严格按照鉴定结果认定,而是将院方的责任从75%提至85%,关键考量两点。   一是,医院明知患儿系高危肠梗阻,却未派救护车,仅建议自驾,违反“危重患者转运需医护陪同”的规定。   二是,鉴定认为家属复苏“处置不当”,但法院指出该行为系医院未告知转运风险的衍生后果。医方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时,患方自救过失不减轻医方责任。   3、小宇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依深圳标准计算?   本案中,医院主张按侵权行为地即江西省的标准赔偿,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   司法实践中,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可按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小宇常住深圳且有深圳户籍,符合采用深圳标准的条件。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承担85%责任,赔偿146万余元。   本案判决实质采纳了“个体化赔偿原则”,深圳标准较江西高出近3倍,若按江西标准,赔偿额仅42万余元,无法弥补深圳家庭的实际损失。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