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搞清楚被征收人就草率下补偿决定?法院:撤!

智勇评社会 2025-03-01 12:05:25

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因宅基地权属复杂、继承关系交织等问题引发的补偿纠纷屡见不鲜。这些纠纷不仅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更考验着征收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与司法裁判的公平性。本案中,李某某因对某市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满,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在省高院的审理下获得公正判决。一起来看看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杨念平律师和张勇律师在河北省代理的这起案件吧!

【基本案情:宅基地登记主体与居住主体不一,补偿决定惹争议】

李某某(女)系某市某村村民,其家庭在该村拥有两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分别登记在其丈夫高某某及其祖父名下。因城中村改造项目,当地政府启动征收程序。

自2009年起,省政府及市政府陆续发布相关文件,明确城中村改造的补偿安置政策。一三年,街道办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房屋补偿、宅基地补助及安置待遇等细则。一五年,省政府批准征收该村集体土地,市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二二年,街道办向李某某送达《补偿安置待遇告知书》,但因协商未果,市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李某某认为该决定存在重大违法,遂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至省高院。

律师指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补偿项目、评估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宅基地权属问题。

1.关于补偿项目是否完整,市政府辩称:补偿严格依据方案执行,安置房已建成,无需支付搬迁费;保障房属共有产权,不影响权益;两处宅基地合并补偿未降低待遇。而律师认为补偿决定遗漏过渡费、搬迁费及安置方案中承诺的保障房;未分户处理两处宅基地,导致安置面积不足;安置房位置、房号未明确,缺乏可执行性。

2.评估程序是否合法问题,市政府回应:因李某某拒绝评估,暂按历史评估结果补偿,最终可调整;集体土地评估无专门程序规定,做法符合地方政策。律师指出评估报告依据2015年数据,时点超期,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报告无评估师签名及方法说明。

3.关于权属认定是否清晰问题,市政府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由非集体成员继承,合并补偿未损害权益;其他继承人可另循继承途径主张房屋补偿。律师认为李某某祖父名下宅基地由家庭实际使用,其他继承人已放弃权利,应分户补偿。

4. 补偿标准是否公平问题,政府强调:土地性质仍为集体所有,补偿标准合法。律师指出因其村属城市规划区,应按国有土地标准补偿。

所以,两方谁有理?

【法律分析:未调查清楚被征收主体,补偿决定应当撤销!】

审理本案的本院认为,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应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时,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以正确确定被征收主体和补偿内容。本案涉及两处宅基地,一处登记在李某某丈夫高某某名下, 一处登记在高某某的爷爷高某春名下。李某某称高某春去世后,其名下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系高某某与其兄弟家所有,其他继承人均已书面放弃继承,被上诉人应当分户处理,分别补偿安置。市政府在未调查核实清楚登记在高某春名下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情况,即针对上述两处宅基地以李某某为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未审查出本案被征收主体问题,笼统地认定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而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省高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重新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在明提示】

在农村土地征收实践中,因宅基地登记主体与实际居住主体不一致、继承关系复杂引发的权属争议屡见不鲜。此类案件中,部分征收部门未对继承关系、实际使用人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应分户处理的宅基地未予区分,直接以登记主体名义作出补偿决定。这种“一刀切”的操作模式,不仅忽视了对实际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更可能因权属认定错误导致补偿安置失当,严重侵害被征收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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