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你同不同意安置补偿方案,房屋就要强拆?法院:太霸道了!

智勇评社会 2025-03-03 12:05:24

房屋是自己建起来的,然而却位于公房住户院内,征收方不问过主人家意愿,直接进行强拆可还行?即便已将补偿款打到住户银行卡里,没签补偿协议,照样判你强拆违法!且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威律师及其团队成员王一帆律师在今天这期案件中是如何扭转战局的吧!

【基本案情:自建房建于公房住户院内,没签协议就强拆?】

万先生原在河北某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内自建有一处房屋。2023年1月18日凌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的拆迁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万先生认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强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律师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诉讼费用。

强拆的起因是征收方认为万先生并非接受安置补偿的对象,原来万先生此处房屋属于公房住户院内自建部分,已由产权单位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补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拆除行为合法,且已履行了补偿义务。

事实真如此么?基于合法的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强制拆除行为就具有了合法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与万先生直接签订补偿协议,将补偿金额给付给了产权单位(县住建局)后就能对万先生所居住的房屋强行拆除,丝毫不顾万先生个人意愿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拆除前未向其发出任何书面通知,也未进行财产清点和证据保全,强拆于程序上合法么?

律师表示,即便是公房,想绕过实际居住人直接强拆,也没那么容易!

【律师:即便是公房,想绕过实际居住人直接强拆,也没那么容易!】

律师指出如下几点:

第一,关于原告万先生和被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万先生作为被拆除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与拆除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具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体资格。

第二,关于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律师指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自建房屋取得了规划许可手续,因此该建筑物属于未经批准的自建房。然而,即使建筑物违法,行政机关在纠正违法行为时也应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进行财产清点和证据保全。本案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拆除前未向原告发出任何书面通知,也未对建筑物内的财产进行清点和保全,程序违法。

第三,关于补偿程序的合法性。律师认为,虽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对原告的自建部分进行了评估并通知其领取补偿款,但原告作为自建房屋的产权人,应当直接参与补偿协议的签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与原告直接协商补偿事宜,程序上存在瑕疵。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确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万先生自建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在明律师再一次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明提示】

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即使建筑物本身存在违法情形,行政机关也不能随意拆除,而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清点财产等程序义务。否则,拆除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补偿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征收和补偿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与当事人直接协商,确保补偿协议的公平合理。本案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与原告直接签订补偿协议,程序上存在瑕疵,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当事人应当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本案中,原告万先生通过行政诉讼,成功确认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拆除行为违法,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提醒我们,在面对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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