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拆违领域中,各地都有自己独特的一套操作模式和项目类型,譬如北京有腾退,广东有“三旧改造”,而到了浙江则叫做“三改一拆”,即针对旧住宅、旧厂房、城中村的改造再加上拆除违法建筑。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陈丽芳律师团队就在浙江省台州市代理了一起案件,当地街道办设立的“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竟然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那么,一个办公室真的有这么大的权力吗?面对陈丽芳律师团队坚决的申请复议,街道办又会怎样做呢?
【基本案情:唯一住宅被限期拆除,办公室能这么干?】委托人沈女士一家三口均系浙江省台州市xx市某街道的村民,其在村内依法取得1-102号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面积为66.5平方米,建造了涉案房屋用于实际居住。
2024年3月,属地街道办事处下设的“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委托人作出第160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街道办则据此作出《告知书》并张贴于涉案房屋处,认定涉案房屋北侧辅房和南侧铁皮棚属违法建筑,要求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将予以强制拆除。
沈女士一家对这一突如其来的限拆通知无法接受,于是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陈丽芳、王天子律师代理本案。
二位律师在全面审查了案件材料后,指导委托人于2024年4月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
那么,这样一份出自“办公室”之手的限期拆除通知能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呢?其最关键的违法点又在哪里呢?

复议审查期间和听取意见环节中,陈丽芳、王天子二位律师紧密围绕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合法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一针见血的代理意见:
首先,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内容明显简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未查明涉案建筑物的准确面积、四至范围,未对其所占土地性质、建造年代、建筑结构等基本事实作出认定,应当予以撤销;
其次,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作出未履行现场调查勘验和召开听证会等程序,未明确告知申请人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明显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再次,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作出未考虑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处罚明显过当。涉案房屋系委托人一家的唯一住房,且建造年代较早,即使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也完全可以先予以补办,而不应被直接限期拆除;
更为重要的是,本案中街道办下设的“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不具有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这一违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其超越职权作出的《通知书》依法应当撤销!
面对陈丽芳、王天子律师准确的法律“攻势”,被申请人某街道办自知限拆通知问题太多,未等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便于2024年7月8日作出《关于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决定》,自认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予以撤销。
案件结果2024年7月15日,浙江省台州市xx市人民政府经延长期限审查作出台x政复〔2024〕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采纳了陈丽芳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确认被申请人xx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第160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陈丽芳、王天子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无论地方上拿出怎样的“名头”来征拆、拆违,都不影响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一原则。查处违法建筑的职权在乡镇街道和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不在村委会或者任何部门下设的“指挥部”“办公室”等部门,这是“一以贯之”的,不存在例外。
一旦自家的房屋被贴上了“限期拆除”字样的通知或者决定,当事人一定要尽快联系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果断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只有将这样的行为撤销才能确保我们的房屋安然无恙或者得到应有的补偿。(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