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上存在违建十多年了,当事村民委托在明律师决定对其施以查处。然而查处程序刚刚启动,镇政府竟“反手”给当事人之一作出了一份《责令拆除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演了名副其实的“反查处”。那么,镇政府的“反查处”行为能站得住脚吗?针对其所指控当事人的耕地上建看护房,镇政府具有依法查处的职权吗?
【基本案情+律师解析:“反查处”得先弄清有无职权】委托人高先生在山东省菏泽市xx区某村拥有一处承包地,早年间其出于照看土地和农作物的需要在该承包地上自建一处看护房。
2024年,因该村部分永久基本农田上长期存在疑似违法建设,村民决定诉诸法律依法展开土地违法查处。
然而这查处申请刚刚寄出去不多久,当地镇政府竟“反手”向高先生作出一份《责令拆除违法行为通知书》,以涉案看护房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为由责令当事人于3日内自行拆除。
明明是当事村民试图查处耕地上长期存在的违法占地行为,没成想却被“倒打一耙”,这无疑令委托人有些哭笑不得。
但无论如何,对这样一份来势汹汹且明确了咱农民“自拆义务”的文书,当事人绝不可袖手旁观。
委托人于是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孙凌枫律师的指导下,向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责令拆除违法行为通知书》。
孙凌枫律师指出,委托人在其承包地上建造的房屋并非住宅或商用,而是用于看护土地的农业用途构筑物,并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等手续。
更为重要的是,涉案《责令拆除违法行为通知书》明确系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但却并未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程序上严重违法。
事实上,该份文书的名称也存在瑕疵——“违法行为”如何能“责令拆除”呢?《土地管理法》第77条明确“非法占用土地”的查处主体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并无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许多地方制定了行政处罚权下放的专门规定,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执法权交给了乡镇街道。若有此类明文规定,则乡镇街道有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反之,则其没有相应的职权。
案件结果2024年6月12日,菏泽市xx区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菏区政复决字〔2024〕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土地管理法》并未赋予涉案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主体资格,确认这份2024年3月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行为通知书》自始无效。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通过本案聂荣律师团队的孙凌枫律师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违法占地行为对咱农民的土地权益侵害巨大,且往往有村委会甚至乡镇街道和占地的商业主体沆瀣一气,无视《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的明文规定,“以租代征”“少批多占”甚至对农民的土地强取豪夺。此时,大家一定不可忍气吞声,而是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及时提起查处程序,有效制止其不法行为,将属于自己的土地牢牢掌控在咱农民自己的手中。(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