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款收支账目村委会拒绝公开?法院:街道办得监督!

智勇评社会 2025-03-08 12:09:32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补偿款收支账目明细显然是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应当由村集体主动公开供被征收人查询。

然而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秀津律师团队的尹虎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村委会却明确拒绝了当事人的村务公开申请,属地街道办在签收了当事人邮寄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也未作出任何处理和答复。那么,被征收人还能看得到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收支账目吗?法院又会对街道办的不作为给出怎样的评价呢?

【基本案情:签收了愣说自己没收到?】

委托人王女士等7人均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村村民,其宅基地因“xx路棚改项目”被征收,但当事人对安置补偿款项及相关明细存疑,于是决定申请村务公开进行查询。

2023年8月,委托人向xx村村委会发送村务公开申请,在未收到答复后与村委会沟通,被明确告知不会予以公开及书面答复。

当月下旬,委托人向某街道办事处邮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街道办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定的监督职责,督促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

可街道办在签收该文件后也是迟迟未给予任何答复,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秀津律师团队的尹虎律师的指导下,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街道办事处监督村委会公开涉案安置补偿款收支账目。

2024年6月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街道办始终强调其未收到王女士等人的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尽管王女士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邮寄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已于2023年9月由被告签收。

【律师解析:当被告了才作出的《答复》,仍然不算履职】

同时,被告街道办在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得知自己当了被告后,向涉案村委会作出《关于处理村务公开申请的通知》,称自己正在履行调查核实监督职责。街道办就以上述两点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在被告街道办作出上述《通知》后的2024年5月,村委会向原告公开了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和用地补偿安置协议(含各项补偿费用明细表)。

赵秀津律师团队的尹虎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有着明确的规定,其第31条更是明文规定乡镇街道有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布有关事项的职责。

本案中被告街道办事处显然未履行其监督纠错职责,其在诉讼中虽已督促村委会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村委会的未履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及要求其公开。

换言之,街道办对村委会村务公开的监督应当是实质性的,而不能停留在给予答复这样的形式层面上!

案件结果

2024年6月2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黑7101行初491号《行政判决书》,采纳了尹虎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责令哈尔滨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监督xx村民委员会公开涉案棚改项目安置补偿款收支账目明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新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第45条同样对“组织事务公开”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财务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据此,一旦村集体对于征地补偿费用这样的重大利益事项未及时公开信息,成员均有权要求其公开。拒绝公开的可向乡镇街道寻求监督纠正,也可通过诉讼途径依法解决。新法的施行将进一步保障咱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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