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条件不满,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就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赋予县级政府持续推进征地项目的有力步骤,用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征地农民个人权益的兼顾和保障。
但在具体项目中,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绝不是“有”就行,还必须内容合法、全面、公平,经得起法律和地方性规定的检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春韬(判决书中写为“张春涛”)律师团队的张春韬、岳亭律师在河北省L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某县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就颇有严格审查一番的必要了……
【基本案情:宅基地征收补偿成一笔糊涂账?】委托人樊女士在河北省L市某县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一处,面积273.46平方米。2014-2016年间,县城中村旧城改造办公室将涉案地块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并作出了《拆迁补偿方案》。
2019年2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该村农户公示《征地告知书》,标志着涉案片区启动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同年6月,涉案项目取得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7月县政府将征地批复在村内进行了公告,并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而在随后的协商中,樊女士未能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3年2月,县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决定书内容为:
安置方式:回迁安置;2. 可安置建筑面积273.46平方米;3. 过渡期安置补偿36000元;4. 养老保险:26000元/人。此外,决定书还明确限期樊女士户于15日内交出土地,腾空房屋交付拆除,同时告知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样一份内容简略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摆在面前,樊女士可着实有些傻眼,心想这上面真的把我能得到多少补偿安置写明白了吗?无奈之下,樊女士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春韬律师团队的张春韬、岳亭律师,希望能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

张春韬、岳亭二位律师指导委托人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然而廊坊中院却作出(2023)冀10行初6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樊女士的诉讼请求。眼看着违法点如此清晰的补偿安置决定一审竟未能撤销,樊女士当然不会轻言放弃。她在二位律师的指导下继续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在二审庭审中,张春韬、岳亭律师着重就被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违法点展开充分论述。
二位律师指出,根据2022年施行的《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第18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张贴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而在本案中,被告县政府在2019年7月仅将省政府的征地批复在村内予以了公告,却并未依法作出内容全面、完整的《征收土地公告》,这就导致其作出被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的前提不具备。
同时,县自规局当年公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样存在内容不完善,公示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被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作出的重要依据存在违法,补偿安置决定本身亦难以合法。
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第19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政府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补偿决定的依据以及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
而在本案中,被告县政府作出的被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内容明显过于简略,并未列明补偿安置标准、被征收人家庭户具体情况,被征收人能否按2016年的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方案》选择补偿方式及回迁楼装修标准不明确,置换地下室及车位事项不明确,是否存在二层以上房屋及相关补偿安置不明确,养老保险事项只列明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家庭户具体补偿数额仍然不明确……
譬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也就是说,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式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选择权,实践中至少在“要房”还是“要钱”这两种补偿方式上有权选择。
而本案被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则直接替樊女士选定了“回迁安置”方式,这显然剥夺了樊女士的补偿方式选择权,不符合前述法律的规定。
案件结果2024年1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3)冀行终1516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涉案《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内容不明确具体,难以据此确定被征收人家庭户的补偿安置权益,应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一审判决依法亦应纠正。
省高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本案一审判决,撤销xx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张春韬、岳亭二位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在内容层面的要求可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类比,即必须要内容明确具体可执行,而不能含糊其辞、留有余地。且对其作出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应当涵盖整个征地报批前程序,任何违法点都可能影响其合法性。
一旦被征地农民收到类似于本案中的补偿安置决定,一定要在6个月的起诉期限内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对其依法审查,有力维护自己的合法补偿权益。(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