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开“空心村治理”信息却被答复“法不溯及既往”?

智勇评社会 2025-03-11 12:10:39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关于刑法时间效力的一大原则规定,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件中被提及实属罕见。近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吴雨晴律师在河南省N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申请公开某“空心村治理工程”项目的信息却被答复称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予公开!那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能逮哪儿哪儿用吗?案件中县自然资源局所作的答复又是否合法呢?

【基本案情:申请信息公开遭遇罕见答复理由】

委托人朱先生反映其在河南省N市某村的宅基地上房屋于2006年因“空心村治理工程”项目被强制拆除,至今未得到补偿安置,也未见过任何项目文件。

2024年2月,朱先生向当地县自然资源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与涉案项目相关的政府信息。

2024年3月,朱先生收到了书面答复,答复中称涉案项目实施时间为2006年,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于2008年。那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涉案批准文件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对委托人的申请事项不予公开。

委托人一看可是傻了眼——难道信息公开申请还能这样被拒绝?无奈之下,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吴雨晴律师指导下,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其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解析:“法不溯及既往”不能用在信息公开申请领域】

复议审查中,吴雨晴律师指出被申请人xx县自然资源局显然错误理解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含义。该原则的主要价值在于约束国家对公民过去行为的惩处和否定性评价,而非用来约束老百姓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国家不能用现行法律来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也不能用现行法律去惩罚人们在当时合法、如今不合法的行为”,这一原则的适用于行政法领域基本无关,而是多见于《刑法》等领域。

且在本案中,申请人朱先生提出了若干项明确的申请公开事项,那么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进行区分处理,对其中可以公开的部分予以公开,而不是一股脑的答复不予公开,更不能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免除自己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案件结果

xx县人民政府经审查于2024年7月3日作出x政复决〔2024〕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所作上述答复没有法定依据,撤销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未受“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影响。(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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