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查处违法建设的程序意图拆除房屋和猪舍,合法的关键就在于“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否则拆除行为几乎必备确认违法。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作元律师团队的卢恩光律师就在山东日照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仅3天当事人的房屋和猪舍即被拆除,镇政府还反复强调其“该有的都有了”,程序合法。
那么,镇政府手中的那一系列履行法定程序的文书能否确保其强制拆除行为合法呢?法院又会给出怎样的干净利落的裁判呢?
【基本案情:补偿款打入账户,猪舍说拆就拆?】委托人金先生在山东省日照市xx区xx镇某村长期居住生活,并在路侧建造了砖混结构瓦房和简易彩钢棚猪舍各一处,面积合计200多平方米。
2022年前后,涉案地块被纳入当地一“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项目”范围内,金先生的上述房舍面临征收。
此后,征收方多次与金先生户进行协商,均未就养殖区的补偿事宜达成一致。2023年8月1日,镇政府作出第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先生的涉案建筑属近年新增违建,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日内自行拆除涉案瓦房和猪舍。
两天后的8月3日,镇政府又进一步作出《催告书》,并于8月4日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后者赫然写有“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表述。
就在8月4日上述两份法定文书作出当日,镇政府即对涉案房舍组织了强制拆除。在此前1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将涉案猪舍及围网等附属物的补偿款29000余元打入金先生的账户中,视为征收方已经履行了补偿职责。
就这样,短短的3天内金先生的房舍“毁于一旦”,金先生完全来不及采取任何权利救济举措。无奈之下,金先生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作元律师团队的卢恩光律师。
那么,当地镇政府这种“火速”拆违举动究竟合法吗?法定程序材料“要什么都有”就能保证其符合法定程序吗?
【律师解析:《行政强制法》第44条不容无视】卢恩光律师在全面审视了案情后于2024年1月指导委托人向山东省日照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于2023年8月4日实施的强制拆除其房屋及猪舍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拿出了其在那短短3天内制作出的全部文书材料,以证明其严格履行了《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其拆除行为简直不能再合法了。
但卢恩光律师不会被被告牵着鼻子走,而是直指问题的核心——《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要在6个月的起诉期限内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被告镇政府就无权继续推动强制执行,只能待审判结果确定后再行推动。
而要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有效行使,镇政府就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耐心等待上6个月,在6个月的法定期限届满且当事人未起诉的情形下才能作出《催告书》和《强制执行决定书》。
本案中被告镇政府却在8月1日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于3天后的8月4日就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和猪舍,该强制拆除行为明显剥夺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换言之,并不是说被告镇政府用心良苦地凑齐了法定程序中所有的文书就算合法了,每一个行为作出的前提条件和应遵守的期限也决定着行为的合法与否。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打款”并不意味着补偿到位,更非法定的补偿义务履行方式。在未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情形下,单方面打款并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
案件结果2024年7月11日,山东省日照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鲁1103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采纳了在明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2023年8月4日强制拆除原告金先生房屋及猪舍的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张作元律师团队的卢恩光律师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以拆违促拆迁”在形式上仍是拆违,那么被征收人必须要有妥善应对拆违手段的能力,精准捕捉乡镇街道的违法点,尽早启动救济程序将违建认定处罚的决定撤掉,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要征收方“猴急”似的在几天内拆除房屋,其强拆行为就一定是非法的,我们要牢牢记住这点并加以充分利用。(王小明/文)
官司打赢了又怎么着,还不是被撤了,
鸣枪
确认违法意义不大,重要是补偿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