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的审查救济实践中多通过行政诉讼去推动。但我们不要忘了,行政复议同样能够对其予以审查,甚至还有审查更为全面、效率更高等优点。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威律师在湖北省武汉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经审查被发现缺少了一个关键内容,因而被市政府复议予以了撤销。那么,这究竟是怎样的重要内容呢?对房屋补偿安置决定的审查又该怎样做到“面面俱到”呢?
【基本案情:200多平米房屋货币补偿50多万,问题出在哪儿?】委托人丁先生在湖北省武汉市xx区某村集体土地上拥有住宅房屋,其中包括砖木结构住宅124.63平方米,附属平房面积161.96平方米。2016年涉案片区即纳入征收范围内,针对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于2019年作出。
然而很快丁先生就发现涉案项目的补偿标准显著较低,经评估其124.63平方米面积房屋的单价仅为3510元/平方米,其余面积的单价甚至更低。丁先生对此不满,未配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3年5月至11月期间,区政府工作人员与丁先生户进行了反复多次的协商和政策解释,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2023年12月,区政府认为丁先生拒不配合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征地项目的正常进行,且其要价畸高以致无法就补偿达成协议,于是作出02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决定给予其一套105平方米的安置房,或者直接支付其50余万元的货币补偿。
丁先生对此不服,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威律师指导下于2024年2月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02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那么,涉案补偿安置决定到底是否存在足以令其被撤销的违法点呢?

复议机关经听取申请人丁先生意见,根据涉案补偿安置方案牵涉的相关诉讼裁判结果,对本案中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进行了全面审查。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2016年出台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采取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还建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区政府未提交涉案地段还建安置房的评估价格,无法证明货币补偿中对124.63平方米部分房屋价值所适用的标准。
同时,在产权调换选项中补偿安置决定遗漏了临时安置补助和装修补偿费,补偿行为明显不当。
2025年1月26日,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武政复决〔2025〕第2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涉案《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部分补偿标准不当,依法撤销02号补偿安置决定,责令区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王威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前,往往会有入户调查登记、房屋面积测绘、评估机构实地查勘并出具评估报告等诸多步骤,这些汇聚起来才能形成最终的补偿安置决定。
房屋的权利人不可盲目等待补偿安置决定的作出,而是要在每一个步骤中及时采取救济举措,对面积测绘结果有争议时要及时提出异议或要求重新测绘,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时要尽早申请复核和专家委员会鉴定。只有这样才能让补偿安置的更多违法点暴露并确定下来,为后面的补偿安置决定救济程序积累证据、奠定基础。
本案审查的结果告诉我们,行政复议也可在补偿安置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由专业律师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形酌情选择复议或者诉讼是十分必要的。(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