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安置房“倒贴钱”才能入住的情形如今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这往往给被拆迁人群体造成很大困扰——人家都说拆迁能致富,咋轮到自己头上了非但致不了富,反而还得倒贴钱呢?现行的法律法规到底对此有无规定呢?
实际上,安置房“倒贴钱”在特定情形下属正常现象,但法律上留给了咱被拆迁人选择“贴”或者“不贴”的权利,且不同情况的被征收房屋和被安置人员也与此有一定关联。
【要点一:城市房屋征收中“结清差价”有明确依据】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中,补偿的计算较为单纯,即主要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和实际住多少人、有多少人的户口无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据此,只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补偿方式时才涉及“结清差价”,也就是咱所说的可能“倒贴钱”的情况。
而是否需要“倒贴”,则主要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差距。倘若被征收的老旧房屋面积较小,只有小几十平方米,而安置房源最小设计为80平方米,那么在面积上就会存在差价,被征收人自付这一部分费用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不过实践中需要“倒贴”的情况并不多见,一是现在安置房一套的面积不会太大,二是许多项目都已不再“回迁安置”,而是以“外迁”为主。而被拆除的老旧房屋倒大多是市区周边的。这样一“外迁”,安置房的房价往往比被拆除房屋的低不少,一来一去被征收人就不需要再“倒贴”了。
同时,若被征收人确系经济紧张无法支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也可直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领取房票等其他补偿方式,也就不涉及结清差价这一环节了。
而在征收项目中,政策性的补助、奖励金等也可对被征收人形成额外的支持,确保其能够“居住条件有改善”。
【要点二:城中村房屋征拆中,“结清差价”同样有法规依据】在当下规模破百万套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农村村民的住宅房屋是否会涉及“倒贴钱”买安置房的情形呢?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对此并无直接规定,但各省、市的地方性规定中却也有类似于前述590号令的详细规定。
譬如2023年2月施行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40条就规定,选择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的差价。
也就是说,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票安置的通常不涉及结清差价,但“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提供安置房”选项下则完全可能涉及这一问题。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广州市的这一《办法》明确对“差价”的计算标准作出了限制,即差价不以安置房的市场价格计算,而是按其建安成本价计算的。
其第44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可以根据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按复建房屋的建安成本价购买。
而本办法所称“建安成本价”,是指房屋建筑成本和房屋设施设备安装成本之和。相较于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而言自然是要低不少的,至少这一概念并不包括房屋所占土地的价值。
【在明提示】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无论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含“城中村”房屋的征收,“结清差价”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倒贴钱”才能入住安置房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
不过,大家也无需为此而过分担心,因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居住条件有改善”是《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文规定的补偿安置原则,任何补偿安置方案都不能无视。
如果咱房屋的面积和安置房的面积差距过大,或者家庭经济状况确实不允许,政策性的补助、奖励将会发挥作用,同时在货币化安置得到鼓励的政策背景下我们还可以通过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票安置得到额外的奖励,这都将最大限度保障农民朋友们的居住权益,避免“越拆越穷”甚至无家可归的情况发生。
而事实上,补偿安置合理与否的关键不在于是否需要结清差价,而在于补偿数额本身是否充分且公平。倘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严重低估,或者大面积的无证部分得不到认定,那么补偿下来的数字将是我们完全无法承受的。
此时,被征收人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针对补偿安置方案、决定提起程序,而不是盲目纠结于“选择补偿方式”甚至在征收方为我们圈定的框架内反复算账。只要方法掌握对了,城中村改造中没有解不开的题。“结清差价”本身并不是矛盾纠纷,补偿安置是否合理合法才是我们权利救济时的重中之重。(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