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应分户补偿,征收方图省事,直接一股脑全部以高女士一人作为被征收主体进行补偿,作出补偿决定来,这样的补偿决定未免太过草率,来看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杨念平律师和张勇律师是如何处理这起案件的吧!
【基本案情:未调查清楚房屋权属情况就下补偿决定?草率!】高女士是河北省某村的村民,其家庭在村内拥有两处宅基地,分别登记在其丈夫刘先生及其祖父名下。2015年,市政府启动了城中村改造项目,并制定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高女士因对补偿方案不满,未与政府达成协议。2022年7月,市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高女士对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律师指出本案存在三个争议点:
补偿内容合法性:补偿决定遗漏了过渡费、拆迁费、搬迁费等法定补偿内容,且未明确安置房屋的具体位置和房号,评估报告也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宅基地权属问题:刘先生的爷爷名下的宅基地应由其家庭与刘先生的兄弟家庭共同继承,政府应分户处理,分别补偿,市政府在未查明刘先生的爷爷名下宅基地房屋权属的情况下作出补偿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3. 补偿标准合理性:评估报告已超过8年,不能作为补偿依据,且补偿标准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

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应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时,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以正确确定被征收主体和补偿内容。本案涉及两处宅基地,一处登记在高女士丈夫刘先生名下, 一处登记在刘先生的爷爷名下。
高女士称刘先生的爷爷去世后,其名下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系刘先生与刘先生的兄弟家所有,其他继承人均已书面放弃继承,被上诉人应当分户处理,分别补偿安置。市政府在未调查核实清楚登记在刘先生的爷爷名下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情况,即针对上述两处宅基地以高女士为被征收人作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未审查出本案被征收主体问题,笼统地认定TZ市政府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而判决驳回高女士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同时撤销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本案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尤其是在宅基地权属和补偿标准方面的争议。本案判决强调政府在作出征地补偿决定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补偿内容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同时,政府在处理宅基地权属问题时,应充分调查核实,避免因事实不清导致补偿决定被撤销。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本案提醒我们在面对征地补偿时,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对补偿决定中的不合理之处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征收方,应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因程序或事实问题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文/李宗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