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350万元由他人使用,借款人要求免除还款责任,法院未支持

白容看商业 2024-11-24 15:44:41

近一年来,已经有好几个人在网上给我留言或向我咨询,我在银行的贷款自己一分没有使用,都是别人用的,银行可以向他人追偿,我能不能不还贷款?

对此,我要说的是,在当今社会,信用无比珍贵,我们每个人都要珍惜自己信用,千万不要为了帮忙而乱用自身信用,否则到最后只能自己承担不该有的债务。

对这类贷款,当然银行也应该反思下,在信贷工作如何有效践行银行的人民性。

2023年4月21日,甲银行壹支行向A公司发放350万元贷款,A公司法人张某提供个人房产抵押,同时张某、黄某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到期日为2024年4月17日。自2023年11月起,A公司未能按约归还贷款利息。

甲银行壹支行将上述逾期贷款起诉至法院,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受理。

在法庭上,A公司、张某及黄某均辩称:A公司贷款实际使用人为史某,张某抵押的房产价值仅为180万元,在办贷过程终,甲银行壹支行从来未与他们联系过,信贷员仅与史某联系,史某存在欺骗甲银行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要求法院中止本案审理,移交侦查机关处理,上述贷款的还款应当由史某承担。

对此,法院认为:民事上的欺诈属于可撤销事由而非无效事由,甲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A公司、张某及黄某并无证据证实甲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存在欺诈事实,退一步说,即使甲银行经办人员存在过错,也并不能必然推导出甲银行存在过错,故对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结束语

正如上述案件法院所说,如果贷款资金由他人使用,借款人想免除责任,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事先银行就已经知晓贷款由他人使用,那才有可能免除借款人还款责任。

但是明知道贷款由他人使用,借款人还配合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特别是用欺骗手段来贷款,如用虚假资料贷款,那自身也可能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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