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想一下,某位年轻妈妈接女儿放学回家后刚打开自家宅基地上房屋的大门,不知从哪儿冒出来30多名“拆迁工作人员”,强行进屋后毫不“见外”,反客为主在人家家里又喝酒又打牌,一副你不签订补偿协议我们就住这儿了,看谁耗得过谁的架势。换作是你,你能扛住拒不签订补偿协议吗?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杨念平律师及其团队的于艳律师就在山东省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年轻妈妈为了保护自己的居住安宁不得已在拆迁方提供的材料上签字,结果没几日房屋即被强制拆除,理由就是其作为户主彭先生的女儿已接受委托签订了补偿协议。
那么,如此情境下形成的“授权委托”能被认可吗?签个补偿协议用得着一下来30多人吗?法院将对这样一份补偿协议的合法性作何评判呢?
【户主不同意签约就从其家人下手?房屋被拆方知协议已签】委托人彭先生在山东省临沂市xx区某村拥有宅基地上房屋一处,系其于1999年左右建设,现称其为1411号房屋。
2022年3月,临沂市人民政府作出8号《征收土地预公告》,涉案房屋被纳入当地旧村改造征收范围内。但因其存在无证房屋认定纠纷,委托人作为户主始终未能与征收方谈妥补偿安置协议。
然而到了2022年10月,涉案房屋却被不明身份人员实施了暴力强制拆除。彭先生对此不服向公安机关报案,在相关程序中竟得知其女儿彭女士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已与征收方签订了《xx片区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而征收方系据此对涉案房屋实施的拆除。
彭先生认为自己是户主,从未授权委托其女儿彭女士与征收方签订任何补偿协议。且彭女士虽与彭先生同在一个户籍上,但其自2016年后已不在涉案房屋所在地居住,仅是涉案项目的被安置人口之一。
xx区政府在与自己签约不成的情况下转而对其女儿“下手”,所签订的补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同时协议中约定的10余万元货币补偿数额明显偏低,彭先生完全不能接受。
2024年4月,彭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律师杨念平和其团队于艳律师的代理下,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xx区政府与第三人彭女士签订的货币补偿协议书无效。
本案中委托人面临的情形可谓十分严峻,是典型的“已签已拆”,想要确认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并不容易。那么,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起诉能否给彭先生一家带来重新得到公平、合理补偿安置的希望呢?

那么彭先生的女儿到底因何才签下了本案中的货币补偿协议书呢?所谓“签订拆迁协议委托书”能被依法认可吗?
本案于2024年5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xx区政府答辩称其系与取得彭先生授权委托的彭女士合法签订了被诉货币补偿协议书。彭女士虽非户主但却是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之一,且其在签约时出具了《签订拆迁协议委托书》。被告所签订的货币补偿协议书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到这里,本案的关键人物——彭先生的女儿彭女士作为第三人到了发言的时候了。彭女士对被告出具的由其签字的证据质证指出,“当时签订协议时我坚决不同意,是他们逼迫我签的!”
彭女士控诉称,2022年9月底的那天,其女儿放学后打开门,30多名不明身份人员闯入家中赖着不走,这群人喝酒打牌致使其母女无法正常休息,万般无奈之下其才被迫在这帮人提供的材料上签字,整个过程中其和女儿的人身自由已被限制,所签协议完全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彭女士强调自己自结婚后就不与父母住在涉案房屋处了,其也未曾得到父亲彭先生的任何授权委托,所签订的协议书不能代表其父亲作为户主的意思表示。
审理本案的临沂市中院认为,本案中尽管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拆迁户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鉴于补偿协议牵涉被征收人重大财产利益,区政府在签订协议时应当对被征收人及其代理人的主体资格身份进行谨慎审查。
本案中,户籍信息显示的户主为彭先生,补偿事宜原则上应当与户主交涉。本案中区政府主张彭女士已取得了彭先生的授权委托,但在庭审中原告及第三人均对此明确予以否认,而被告区政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依据的委托代理手续真实有效。
由此可知,被告未尽到对签约主体的谨慎审查义务,所签协议书属将原告的合法宅基地面积认定为0,事关原告的重大财产权益,应当属于“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
案件结果2025年1月20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鲁13行初140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xx区政府委托xx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彭先生签订的《货币补偿协议书》无效。委托人一家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

杨念平律师团队的于艳律师通过本案要告诉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已签订的补偿协议想要撤销或者确认无效,难度极大,需要被征收人提供充分的证据,也需要专业律师的严谨代理和指导。
尽管几十号人上门入户的逼签行径很难“扛住”,但基本的原理还是能不签就不签,同时对逼签过程拍照、录像取证,尽早报警或求助家人争取脱困,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