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个电话就能下达拆除通知?CBD项目岂能靠强制拆除保障!

智勇评社会 2025-04-12 12:13:08

“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给原告并下达拆除通知……涉案房屋处于当地xx核心区CBD项目规划建设范围内……拆除行为并无不当”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陈丽芳律师在山东省某地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一家的房屋可是让征收方着了大急,直至被扣上“已严重影响规划建设,损害公共利益”的大帽子,进而不分青红皂白予以了强制拆除。

那么,“打电话+上门做工作”能构成合法拆除房屋的依据和条件吗?法院将会怎样评价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呢?

【基本案情:打打电话就下达了拆除通知?】

委托人郭先生一家在山东省L市某村拥有房屋。2023年涉案片区启动xx新区CBD建设项目,委托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然而征收方却并未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去对涉案房屋给予征收补偿,而是在否认涉案房屋合法性的语境下通过种种途径试图将其“快速拆除”。

2024年6月,在反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为满足“合法拆除”要求其甚至找来了公证处对拆除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

郭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陈丽芳律师的指导下,向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6月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那么,在既未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又未依法认定违建,所作责令限期移出土地决定也被撤销的情况下,街道办将对其强制拆除行为作出何种答辩呢?

【律师解析:未按法定程序拆,做多少铺垫都白搭】

本案于2025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街道办辩称涉案项目已取得省政府的征地批复,系合法开展的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

原告郭先生户因对补偿标准不满迟迟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告的工作人员曾多次打电话给原告并下达拆除通知,多次至其家中做搬迁工作。

同时,涉案房屋位于xx新区核心区CBD项目规划建设范围内,涉案房屋已严重影响规划建设,损害公共利益,被告街道办在对原告所有房屋“可获拆迁利益进行预留后”实施的拆除行为并无不当。

被告还强调其拆除行为十分“规范合理”,系由搬家公司将其室内物品搬离并有序堆放,且有x县公证处人员现场进行公证,以最大化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眼见被告街道办将自己的违法拆除行为描述得如此“替当事人着想”,陈丽芳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将争议焦点拉回到了法律的规定上,指出涉案拆除行为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未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安置权益,属于典型的“先拆了再说”,未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未依法责令交出土地,也未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拆除行为明显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看似“规范合理”实则毫无道理,是对征拆法定程序的无视,也是对郭先生户合法权益的侵害。一切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强制拆除都是非法的,再做多少法律规定以外的铺垫都是徒劳的,都无法改变其违法行政的本质!

案件结果

2025年3月5日,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鲁1326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xx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6月拆除原告郭先生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与该案几乎同步审理的另外两起案情相似的案件也得到了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判决。(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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