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开征地信息被“问东答西”?法院:问什么回答什么!

智勇评社会 2025-04-08 12:11:19

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征地信息,却被答复称征收项目中“未发现原告本人土地和房屋的信息”,进而被认定无需就征地项目的具体信息予以公开。那么,县自规局的这一番说辞能否成为其不予完整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李垚垚、朱玉函律师在河北省邯郸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县自规局就作出了这样一份“答非所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答复》,对当事人申请的涉征地事项避而不谈,意图模糊处理。那么,法院会对此答复作出怎样的评价呢?

【基本案情:简单、模糊答复能否算作公开信息了?】

委托人郝先生是河北省邯郸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及承包土地。后涉案片区被纳入当地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而面临征收。

郝先生于2024年1月通过线上申请方式向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涉案项目的征收土地全套材料,包括征地批复、预公告及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

但县自规局却对郝先生的线上申请长时间未予理睬,郝先生不得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5月,县政府作出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县自规局对郝先生的申请予以答复。

在此情形下,县自规局才在数日后作出《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答复》,告知郝先生“在征地及相应调查中未发现您本人土地和房屋的信息”,同时以十分简略的形式提供了征地批复公开的网址和补偿安置方案在村委会的公示照片。而这一答复结果显然与郝先生的预期相距甚远。

眼看着“求上无法得中”,郝先生只得又一次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然而这次就没有上一次那么幸运了,县政府于2024年7月作出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县自规局作出的涉案《答复》。

然而要想有效维护自己在征拆中的合法补偿安置权益,信息公开申请只能成功,不能失败。

委托人于是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李垚垚、朱玉函律师的指导下,向河北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县政府前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县自规局所作《答复》,责令被告县自规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线上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解析:答非所问不能视为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

本案于2024年12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之一的县自规局辩称其《答复》的核心内容在于告知郝先生其土地和房屋并不在征地项目范围内,进而其申请公开相应的征地信息欠缺必要的“生产生活实际需要”,不符合申请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而针对郝先生提及其所公开的补偿安置方案和预公告的公示照片模糊不清难以辨识,县自规局更是答辩称其原件是可以看清楚的,只是因为原告多次复印才导致该份答复材料模糊不清……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李垚垚、朱玉函二位律师丝毫不会被县自规局看似“有针对性”地答辩带乱节奏。二位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9、20和21条的规定,涉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的信息属于县级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范畴,郝先生作为当地村民自然有权申请公开上述信息。

而被告县自规局本应严格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规定的答复方式就郝先生的申请作出答复,但其却“答非所问”告知原告未发现其房屋和土地在征地范围内,并据此作出答复简单、部分内容未予公开的《答复》材料,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2025年3月11日,河北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冀0433行初6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县自规局作出的《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撤销县自规局于2024年5月作出的这一《答复》,撤销县政府于2024年7月作出的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原告郝先生的线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表》作出答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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