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
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原因有多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变法的超前性与社会现实的落后性差距过大,变法没有适应的土壤。王安石变法主要是应对危机的政治冲动,而不是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新法的“敛财”实质导致社会基础的丧失。王安石的“理财”,实际上主要是在分配领域内损下益上,夺商人、地主、农民之利归国家财政,做到的不过是利益的重新分配而已。这使他几乎把整个社会作为“取财”的对象,因而在新法推行时,它损害了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利益,导致变法的社会基础丧失。变法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王安石在变法中操之过急。他只认定一个目标,却忽略了在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必然会连带产生一系列问题。在短短数年间将十几项改革全面铺开,恐怕当时的社会各阶级都不见得有这种精神和物质承受能力,于是变法反而陷入了欲速则不达的困境。政策执行不力。动机与效果的背离,条文与执行的偏差,使一系列变法措施从安民走向扰民。用人不当。变法派中,除王安石个人操守尚无非议,而他最重要的支持者与助手吕惠卿、章惇、曾布、蔡卞、吕嘉问、蔡京、李定、邓绾、薛向等人个人品质多有问题,有的当时就被视为小人。变法派内部分裂。首先是变法核心人物宋神宗和王安石不能协调一致。当王安石再次担任宰相后,宋神宗对他的态度已经有所变化,即所谓“意颇厌之,事多不从”。王安石看到变法停滞不前,被迫再次辞职。其次是变法派内部出现反对派。许多变法派只从自己利益考虑,而不以改革大局为重,结果使参与变法的人员闹得四分五裂。保守派强烈反对。以王安石为代表的改革派和以司马光为代表的保守派之争本质上并不是权力之争,而是政策性的争议;并不是要不要改革的争论,而是怎样改革的争论。保守派人才济济,如司马光、韩维、文彦博、欧阳修、富弼、韩琦、范缜、苏轼等。王安石变法之所以最终失败,主要原因在于变法的超前性与社会现实的落后性差距过大、新法的“敛财”实质导致社会基础的丧失、变法急功近利、急于求成、政策执行不力、用人不当、变法派内部分裂以及保守派的强烈反对等多方面的因素。
变法的超前性与社会现实的落后性差距过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政策制定和执行不力:王安石变法涉及领域过于广泛,政策之间难以协调匹配,执行过程中又急于求成,导致政策实施不力。例如,青苗法规定,每个农户按照播种季节每亩缴纳三升(或二升)的青苗税,作为种子补贴。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官员急于求成,强迫农民贷款,甚至将青苗税与其它税收挂钩,给农民带来了很大的负担。用人问题:王安石的支持者和助手们个人品质都存在着问题。虽然王安石本人操守尚无非议,但他的重要助手如吕惠卿、章惇、曾布、蔡卞、吕嘉问、蔡京、李定、邓绾、薛向等人个人品质多有问题,有的当时就被视为小人。例如,吕惠卿在得到重用后,为了排挤王安石,不惜罗织罪名,恶意中伤王安石。这种用人不当的行为不仅使得变法派内部四分五裂,而且也失去了保守派的信任和支持。新法的“敛财”实质导致社会基础的丧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增加百姓负担:王安石变法中的许多措施都增加了百姓的负担。例如,青苗法和募役法要求农民和城市贫民借贷政府的钱款,这不仅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而且也影响了城市贫民的生活。此外,方田均税法等措施也增加了地主和富豪的税收负担。损害商人利益:新法实行了一系列的保护地主、富豪和商人的政策,如均输法、市易法和免役法等,这些措施损害了商人的利益,使得商业活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影响农业生产:一些新法措施如保甲法和将兵法等,虽然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军队的控制,但是也给农业生产带来了负面影响。它们使得农村劳动力减少,农业生产力下降,进而影响到国家的粮食供应。破坏社会稳定:新法的实施往往伴随着强制性的手段,如推行保甲法和将兵法时,经常使用强制手段来迫使老百姓服从。这种做法不仅会激化社会矛盾,而且也会引起民众的不满和反抗。变法急功近利、急于求成主要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
改革步伐过快:王安石在短短数年间将十几项改革全面铺开,这使得社会各阶级难以适应这种快速的变革。当时的社会环境和精神物质承受能力都未能跟上变法的步伐,导致变法陷入了欲速则不达的困境。政策执行不力:由于变法过于急功近利,导致政策执行不力。一些地方官员为了追求政绩,擅自提高青苗法利率,增加农民负担;政府要抑制私商,官员用更坏的官商代替私商;政府要用交钱代替差役,官员就拼命敛钱。这些行为都违背了变法初衷,导致变法效果大打折扣。政策执行不力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地方官员执行不力:在王安石变法中,一些地方官员缺乏对变法政策的全面理解和有效执行能力,导致政策执行出现偏差。例如,在青苗法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官员为了追求政绩,擅自提高青苗法利率,增加农民负担,导致农民生活困难。官员腐败和抵制:一些官员为了自身利益,对变法政策进行曲解或抵制。他们利用职权之便,从中谋取私利,甚至与豪强地主勾结,破坏变法政策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王安石变法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确保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没有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导致一些官员在执行政策时出现偏差和失误。用人不当主要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
任用不合适的官员:王安石变法中,由于追求效率和执行力,他任用了很多不合适的官员。这些官员可能缺乏经验、能力不足或者与本职工作不匹配,导致政策难以顺利实施。例如,王安石提拔的吕惠卿等人,后来被证明是不合适的官员,他们的个人品质和行为影响了变法的实施。忽视地方官员的意见:王安石变法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层面,忽视了地方官员的实际情况和建议。这导致了一些政策无法适应地方实际情况,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例如,在募役法实施过程中,地方官员反映了一些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没有被重视和解决,导致农民的不满和反抗。变法派内部分裂主要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
核心人物宋神宗和王安石不能协调一致:王安石再次担任宰相后,宋神宗对他的态度已经有所变化,即所谓“意颇厌之,事多不从”。这导致了变法派内部出现了分裂,王安石被迫再次辞职。变法派内部出现反对派:许多变法派只从自己利益考虑,而不以改革大局为重,结果使参与变法的人员闹得四分五裂。例如,王安石再次被任命为宰相后,一些原先支持变法的官员如吕惠卿、章惇、曾布、蔡卞等人开始反对他,甚至与他产生了矛盾和冲突。保守派强烈反对主要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
保守派官员抵制变法:保守派官员以司马光为代表,他们认为王安石变法过于激进,不符合传统的儒家思想。他们通过各种手段抵制变法的实施,例如,利用舆论攻击变法派、在政策实施中消极怠工等。保守派思想家的反对:保守派思想家如苏轼等人,对王安石变法的理念和政策持强烈的反对态度。他们认为,变法派的政策过于强调利益和权力,忽视了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和人民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