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被纳入某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向当地县政府申请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然而县政府却在书面答复中“偷了懒”,只给公开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但未同时公开完整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那么,这“公告”和“方案”究竟是不是一个东西?又该不该全部予以公开?市政府在行政复议审查中又会给出怎样的观点呢?
【基本案情:申请信息公开答复却缺关键内容】委托人陈女士等9人都是广东省揭阳市某县某村的村民,在本村内承包土地。2023年,涉案地块被纳入“xxx高速公路南延线项目”范围内,委托人的土地面临征收。
2024年4月,委托人以EMS邮寄方式向县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案项目的征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和征地公告。
2024年5月,委托人收到了县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明确同意公开所申请的信息,但在附件中委托人却并未看到所申请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仅有“公告”却没给“方案”,这一信息公开结果显然不能令村民们满意。毕竟“公告”的内容不同于“方案”,且缺少方案中的一些关键内容,不利于被征地农民进一步救济权利。
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明堂律师团队的李静律师指导下,向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对申请人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给予书面答复。
【律师解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就应当依职权主动全面公开】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县政府辩称其已经依法全面履行了征地信息公开的职责,不存在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情形。
县政府指出,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的附件2“公告”,已具备法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应有的内容,完全符合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要求。且其信息公开程序期限也完全合乎法律规定。
然而经复议机关的严格审查和在明律师提供的意见显示,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缺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部分关键内容,如宅基地上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要素,公告中并未体现。
孙明堂律师团队的李静律师就此强调,涉案“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未全面公示出所有的补偿安置方案内容,而是在补偿安置方案的基础上有所简化和保留。县政府公开的信息明显不完整不全面,且“公告”显然不能替代“方案”,二者在性质上也有本质区别,委托人明确要求其公开方案的全文。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这里的“公告”内容明显就是方案的全文,而不是方案的一部分或者节选。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公开全文,那么其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也就自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2024年8月30日,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经延长审查期限30日,认定被申请人应当将“方案”和“公告”均向申请人公开,而非仅公开“公告”。
市政府作出揭府行复〔2024〕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xx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陈女士等9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进行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针对本案,孙明堂律师团队的李静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属于依职权主动公开的范畴,不存在任何“保密”内容,更不能在被征收人申请的情况下有任何的遮遮掩掩、支支吾吾。被征地农民要敢于且善于申请信息公开,不满足于仅仅收到答复,而是要看相关部门答复得怎么样,进而确定下一步的权利救济方向和目标。(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