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小三都这么嚣张了?”山东临沂,女子在安排公公的后事时,作为儿媳的她,发现又有一女子用儿媳的名义守灵,追问后才发现这是和丈夫好了16年的第三者,两人的孩子都上学了。想着自己和丈夫结婚19年,为这个家付出了一切,最后换来的竟是背叛,一气之下将丈夫和第三者告上法庭,第三者不以为然:我们又没领证,最多就是搭伙过日子,犯了什么法?最后的判决引发争议。 极目新闻九月二十九号报道了这则女子在结婚19年里操持一切,最后发现丈夫出轨16年不说,还生下私生子的新闻,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吴女士(化名)的丈夫是跑长途货运的,收入虽然不错,夫妻俩常年聚少离多,一般人家的妻子多少都会有些怨言,但吴女士深知丈夫的不易,给了他无限的宽容和支持。 结婚19年间,吴女士的表现让谁都挑不出来毛病:对待公婆就和自己的亲生父母一样,嘘寒问暖,克尽孝道;对待儿女也是关怀备至,疼爱有加,整个家被料理得是井井有条。 时间来到二零一六年,吴女士发现从这段时间开始,丈夫就特别的忙,经常几个月都不回家,打回家的钱也少了很多。 吴女士以为是市场竞争激烈接不到活,不但没有埋怨丈夫,反而还多次劝导对方要注意身体。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二二年的六月,吴女士的公公正常离世,照顾老人多年的吴女士尽职尽责的处理着老人的后事,直到这个第三者小丽(化名)的出现。 看着披麻戴孝的小丽出现在葬礼,一副儿媳的模样给公公守灵,吴女士很快意识到了不对劲。 原来吴女士期间也怀疑过丈夫出轨,毕竟有段时间他经常大半年都不回家,但出于对丈夫的信任,加上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最终打消了这个念头。 今天小丽的出现,狠狠的打了吴女士的脸,也让她这19年的付出成了笑话。 吴女士很想找丈夫对质,但想着这毕竟是公公的葬礼,把事情挑明了只会让别人看笑话,最终还是决定先处理完后事,再来处理这个“家丑”。 事后在吴女士的逼问下,丈夫这才说出了实情:原来两人保持这种不正当的关系长达16年之久,特别是在二零一六的时候,也就是丈夫借口最忙的那段期间。 这个时候丈夫就和小丽以夫妻的名义过起了日子,最令吴女士绝望的是两人在同居期间,还生下了一个儿子,现在都到了读书的年纪。 得知真相的吴女士没有歇斯底里,反而冷静了下来,既然丈夫无情无义,那么就一定让他受到该有的处罚。 最终,吴女士以重婚罪的名义,将丈夫和第三者告上了法庭。 面对指控第三者毫不知耻的表示:我们又没领证,说白了就是搭伙过日子,凭什么就重婚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判定丈夫和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小丽虽没有再次领证,但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属于有配偶而重婚的行为。 小丽明知对方存在婚姻关系,仍选择与其结婚(含登记婚或事实婚)生活19年之久,并生下孩子,属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综上分析,丈夫和第三者的行为,均符合重婚罪的范畴,依法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如何评价吴女士的行为?她将如何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行为,伤害了吴女士的配偶权和财产权,丈夫不仅拿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用于第三者的家庭开支,其行为更是严重的伤害了吴女士的感情。 吴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和追回对第三者的财产赠与,还能要求对方承认额外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第三者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还可以依法起诉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3、判决结果: 审理过程中,查明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从零六年开始就小丽同居,一六年生子后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识货提供邻居和物业的证词、小丽怀孕产子期间丈夫的签字等决定性证据,证实两人事实婚姻关系成立。 综上,最终判决:丈夫重婚罪成立,但考虑到认罪态度良好,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最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小丽虽作为重婚罪的共犯,但最终因证据不足,最终没有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吴女士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虽然十分不满,但心力俱疲的她不想在他们身上浪费更多的时间,最终没有提起上诉。 那么,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你是怎么看的呢?评论区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