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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男子被村民打伤,构成二级轻伤,但事后对方只被判了拘留3个月、赔偿2.5

山东临沂,男子被村民打伤,构成二级轻伤,但事后对方只被判了拘留3个月、赔偿2.5万元。妻子觉得判的太轻了,找到当时的审理人员,当场质问对方并现场高呼:判得没良心!结果当天妻子就收到决定书,里面的内容更是让她绝望:罚款10万,拘留15天。 新 闻 周刊九月十六号报道了这则女子因为不满判决,找到当时的主审对质后,最终因侮辱谩骂工作人员,遭到重罚的新闻,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事情还得从今年六月份说起,王永来因为一点琐事,和同村的孙运省吵了起来,随后发生了肢体冲突,最后王永来被对方用羊角锤砸伤。 好在经过及时就医,王永来没什么大碍,最终被诊断为轻伤二级。 好在伤人者孙运省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最终被判:3个月拘役,并支付2.5万元的赔偿。 王永来的妻子杨宝花是个急性子,看到丈夫受伤十分心疼,觉得这个判罚还是太轻了,咽不下这口气的她竟直接跑到执行大厅讨要说法。 杨宝花找到当时审理人员于某某,直接开门见山道:“你这判的是不是太轻了?要是你家人被砸伤了,你还会这么判吗?” 于某某没有搭话,准备绕开对方直接离开。 杨宝花本来就是个农村妇女,嗓门也比较大,着急之下高声喊了句:判得没良心! 这里的动静很快引起了其他人的瞩目,工作人员也闻讯赶来,将杨宝花带走了。 针对杨宝花的处罚很快下来了,当天下午就收到了两份决定书:罚款10万和拘留15天。理由是无故谩骂工作人员,严重妨碍正常司法活动。 看到内容的杨宝花差点摊到在地,但更多的还是委屈和冤枉:我也没干什么,只是去喊冤而已,凭什么罚得这么重... 女儿得知消息后也慌了神,最后东拼西凑了10万,在六月十八号这天交完罚款,才将母亲从拘留室保释出来。 出来后杨宝花越想越憋屈,在六月二十三号这天在地中院申请了复议。 遗憾的是工作人员以规定在3天内申请才有效为由,驳回了她的复议申请。 此时,杨宝花十分后悔自己的冲动带来的惩罚,但更多的还是憋屈和不解:丈夫被人砸伤现在还没好,只判对方赔2.5万元;自己只是想去讨个说法,就被罚款10万,而且这个钱还是闺女东拼西凑借来的,这的找谁说理去啊!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评价杨宝花的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99 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本案中,杨宝花的行为完全不适用上述条款。 首先杨宝花和于某某的冲突发生在执行大厅,不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与上诉条款的限定适用场景明显不符合,属于错误扩大解释法律和构成适用对象错误。 此外,条款规定情节严重的,才能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先不讨论杨宝花的情况严重与否,决定书作出的10万元罚款和15日拘留的,超出了法定上限太多,同时还违反了单罚或并罚选择的原则,属于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 事后通过调查发现,杨宝花只是情绪激动了点,声音大了点,但她的初衷只是对丈夫案子判决结果不满,发生了冲动行为,危害性和范围极其有限,远达不到暴力抗法等严重扰乱秩序的行为,其处罚幅度与行为性质完全不匹配。 最最重要的是,在作出重罚前,没有告知杨宝花处罚依据,更没有听取辩解理由,事发当天就匆匆下达了处理书,忽视了杨宝花的陈述申辩权,司法程序上也存在明显瑕疵。 2、杨宝花将如何维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和第7条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分析,处理书的结果违反了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在没有提供杨宝花的行为造成任何具体损失的前提下,就开出了10万的高额罚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 事后杨宝花的复议申请也以超期为由被驳回,但这是在处理书的处罚结果本就有问题的前提,这完全忽视了其处罚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适用错误的事实,违背了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进一步加剧了司法程序不公的事实。 目前,杨宝花和女儿还在找办法,想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来撤销掉这个天价罚款,毕竟这笔钱对她的家庭来说,确实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承办人于某某也表示:还在等待进一步的调查结果。 那么,对于这件事你是怎么看的呢?欢迎来评论区聊聊!

评论列表

水上漂漂
水上漂漂 1
2025-09-17 12:50
老子有拳看我怎收拾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