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警方仅凭一张“入库单”就断定淮河医院第一次使用“手圈”是在2010年5月份,这种推定方式放到今日说法栏目中显得极不负责。 首先,国家1982年已经颁布过要求使用手圈的政策了,淮河医院10年过去了,还不执行国家的规定,这一点说不过去。 其次,依据常识常情常理,医院里存在多个孩子的情况下,惟有把标志固定到手臂、或者脚踝处,这样才能防止标志不脱落。 再者,兄弟医院都执行国家规定,他们都使用手圈,淮河医院没有理由不使用。 最后,2010年,淮河医院已经是三甲医院了,三甲医院对各项制度都有严格的规定,淮河医院不使用“手圈”,不执行国家规定,他们怎么能评上三甲医院呢? 所以,开封警方推定淮河医院1992年未使用手圈的方式存在瑕疵,即便有医护人员的口供,这些证词也缺少基本的效力,涉事人的话有多少可信度呢? 不能排除“手圈”的存在,所谓的错换推演都没有了基础,而且,不同时间出生的孩子和一个乙肝产妇的婴儿不可能存在洗澡的交集,两个孩子发生错换的交集呢?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