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因为加班费的折算和公司闹翻的员工,曾信誓旦旦的扬言“咱们法律程序见”;结果在劳动监察举报后,因为劳动监察跟他说“企业也难,大家互相体谅一下,我们尽量给你协商”,又回来和公司走协商了... 要说公司的加班费计算确实比较的“缺德”:一是加班费按基本工资计算计数(但这个只能说缺德,但不违法);二就是公司是6:00下班,但是要到7:30才开始算加班,而且只按整小时算... 如此一来,比如员工某天晚上加班到了8点,按理说应该是加班2小时,但是按照公司的算法,是没有加班的[捂脸]因为要7:30才算加班,到8点是30分钟,可是30分钟不足1小时,是不计的...也就是如果你想要计加班,至少要8:30才能算一个小时的加班... 针对这种情况,晚上加班到8点下班,公司的算法是不算加班;员工要求的是我实打实的加了2个小时,你得给我算上... 就是因为双方协商不成,所以员工才走法律程序,举报的劳动监察。可谁知劳动监察跟他说“企业也难,需要互相体谅,他们会尽量帮助协商”,又走回协商上来了[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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