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时离职协议约定的补偿金,允许大幅低于常见的“法定标准N”
假设一份协商解除协议上注明,本协议“系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则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完全没有支付补偿金的依据和理由的,补偿金的金额可以大幅低于法定标准的N,甚至可以为0。
一、基本案情
某员工与公司签订了《离职协议》,其中协议载明,本协议系员工提出,双方于2021年1月11日解除,公司需支付xx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签订《离职协议》后,员工认为,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起码少给了5.9万,应当补足,因此对公司提起了一审、二审起诉,同时诉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律师费等。
但是,案件经审理,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劳动者的全部诉求。
其中,二审裁判观点指出,该《离职协议》已明确载明系员工提出,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不负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仍然在协议中约定公司要支付补偿金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即,假设协商解除协议注明,是“劳动者首先提出协商解除”,此时公司是没有支付补偿金的法定义务的。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注:该案未能查到劳动仲裁情况,故略过)
(一)一审
原告:Z某
被告:D公司
原告的一审诉求:
1.判令D公司支付Z某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1日期间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19678.71元;
2.判令D公司支付Z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59748.8元;
3.判令D公司支付Z某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一审判决:
驳回Z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理由:
略。(未能查到)
(二)二审
上诉人:Z某
被上诉人:D公司
上诉人的二审诉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D公司支付Z某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1日期间的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19678.71元;
3.改判D公司支付Z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59748.8元;
4.改判D公司支付Z某律师代理费5000元。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有如下争议焦点:
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未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但双方实际按照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也未低于同期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案涉工资条中已载明足额支付本月加班费,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也未对此提出异议,且在《离职协议》中已约定双方再无劳动争议及其他纠纷,故上诉人再行主张另按每月岗位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另行计算加班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经济补偿金。《离职协议》已明确载明系上诉人提出,双方于2021年1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上诉人不负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但双方仍签订《离职协议》约定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相关款项,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诉人以给付金额低于法定标准主张补足差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律师费。上诉人请求未获支持,其关于律师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简要分析
很多人印象中,可能觉得,只要双方是“协商解除”,公司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但是,根据本文案例,在“协商解除”的情况下,假设相关协商解除协议注明,是“员工首先提出”的,可以免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这是怎么回事?
其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写的已经很具体了,只是有点“隐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从咬文嚼字的角度,其所提到的,仅限于“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情形,不包括“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的情形。
因此,假设一份协商解除协议上注明,本协议“系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则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完全没有支付补偿金的依据和理由的,补偿金的金额可以大幅低于法定标准的N,甚至可以为0。
参考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32199号(裁判日期:2021年12月24日)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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